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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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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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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資質代通常指的是企業或個人通過非正當、不合規的方式,代替其他企業獲取建筑施工資質的行為。企業要開展招標或者工程業務就需要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7號),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依照住建部最新出臺的建筑企業資質標準,建筑企業資質主要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資質,這里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為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均可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單位為事業單位或其申報人員有事業編制(軍隊單位除外)的,不批準其資質申請。分公司為非獨立企業法人,無需也不可以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建筑施工資質代存在諸多風險。在勞動用工方面,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存在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安全事故風險也不容忽視。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在掛靠項目中,由于掛靠人一般來說,沒有相關資質或者資質較低、施工組織弱、現場管理水平差、安全意識差,極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當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很可能不僅因掛靠被行政處罰,還需要承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即被處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2號發布,3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等11個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對建筑施工資質的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為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意見。
為避免建筑施工資質代的糾紛,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不能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不能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一些案例中,如代為申報的建筑資質被撤銷,相應損失由誰承擔的案例中,根據查明事實,雙方在明知企業不具備申請相應資質的人員配備、相關從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并無建立勞動關系之真實意思,而是以短期繳納社保、證書掛靠等虛構資質條件的方式,以虛假資料申辦相關資質,從而規避建筑從業資格的實質性要求。這種行為構成以欺騙手段獲取資質,違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且擾亂了建筑工程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利于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應否定合同效力。雙方均有過錯,受托方收取的費用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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