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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08: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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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拆遷許可證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核發。拆遷人應當依照相關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區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永登、榆中、皋蘭縣及紅古區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的指導。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工商、公安、文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權限范圍內,協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交下列資料:
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范圍、被拆遷房屋基本情況和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實施步驟、完成時間、資金預算等
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合法手續
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載明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主要事項。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房屋估價機構、拆遷范圍、拆遷期限、補償安置方式等內容。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委托實施拆遷的,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受托單位。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自發布房屋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裝修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租賃房屋等活動。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實施之前,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經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審核同意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結果;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房屋平面圖;其他應予公示的事項。拆遷人不公示前款所列事項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簽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還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結算方式、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處理方式等主要事項。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送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拆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拆遷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房屋,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拆遷人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未按拆遷范圍完成房屋拆遷任務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不得發放拆遷完畢通知書,規劃、土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相關手續。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超過約定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拆遷各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機構進行裁決;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時,已搬遷戶數應達到拆遷總量的70%;未達到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在受理裁決前,應當聽證。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在進行裁決時可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簽訂調解書,裁決終止;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拒不到裁決現場的,可缺席裁決;因發現新情況需要查證的,可暫緩裁決;申請人撤回申請的,終止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對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原則、程序、補償、安置等內容進行了規定,適用于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情況。同時,還需遵循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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