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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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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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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許可證不能借給他人使用。食品許可證是對特定食品經營者的許可,是基于其特定的經營條件、設施設備、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審核后頒發的。將食品許可證借給他人使用,無法保證被借用者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條件,會給食品安全帶來極大的風險。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這是為了確保食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保障公眾的健康。
他人使用食品許可證會帶來嚴重的法律后果。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冒用他人食品許可證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食品許可證的合法使用范圍僅限于許可證上所注明的經營者和經營場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也有一些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如銷售食用農產品。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例如,青島市市場監管局對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罰沒款合計 萬元的行政處罰。這充分說明了出借食品許可證的嚴重后果,也警示了其他企業和經營者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隨意出借或借用食品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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