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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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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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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性辦學資質的申請條件因地區政策差異可能會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條件:
舉辦者資格:舉辦者應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無違法犯罪記錄。
校長資質:擬任非學歷教育機構校長年齡一般不超過 70 周歲,身體健康,能專職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 年以上的相關教育教學經驗。
辦學經費:具有穩定的辦學經費,注冊資金不少于 50 萬元(其中 20 萬元為風險資金)。
辦學場地:
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
租賃期一般為 3 年以上。
層高方面,早教、幼教在 3 層及 3 層以下,其他項目需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土地性質一般為綜合或辦公。
關于場地面積,不同城市有不同要求,例如蘇州不少于 500 平,南京不少于 400 平,西安、天津、成都、杭州、武漢、徐州不少于 300 平。沒有明確辦學面積規定的城市,也相應作出了一些限制,校外培訓機構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培訓場所總建筑面積的 2/3,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于 3 平方米。
教學設備:舉辦計算機專業培訓應具有不少于 40 臺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其他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辦學章程與計劃: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或方案。
財務人員:有 2 名以上具有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
教師隊伍: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和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師。
行政管理人員:2 名以上專職行政管理人員。
非盈利性辦學資質的審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確定性質:在申請辦學資質前,先確定培訓學校性質為非營利性。
確認指標:
先去街道辦和教育局報備,確認是否還有指標。
如果有指標可以辦理,就先去變更房屋使用性質(變更為教育培訓)。
再去街道辦蓋章。
最后和教育局相關人員溝通現場看場地。
確定場地:
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
租賃期 3 年以上。
層高、土地性質、場地面積等符合要求。
注意場地租賃時土地使用性質,辦公和綜合可以申請改變性質為教育培訓;其中綜合用地有些地方需要到國土資源部補交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費,按每平方按年收。房屋本身構造、臨近場地使用情況等都會對審核有影響,所以一定要先找教育局初審場地再簽租賃合同。
預核準:場地 OK 后,辦理名稱預核準申請,遞交相關文件,正式教育局籌備備案,獲得籌備審批申請表。
消防許可證:辦學消防許可證不等于場地原本消防許可證,是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消防備案需要準備相關材料,如《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計委等主管部門的立項批文及其它有關文件、1:500 總平面圖及室外消防給水圖、建筑平立剖面圖、有關消防部分的設計圖紙和設計計算書等。
資料辦理和提交:
公司資質可以自己去辦或找企業代辦,建議找企業代辦,企業常年和相關部門打交道,熟悉流程。
工商局注冊《營業執照》,申請的經營范圍要含有培訓等業務。營業執照所需資料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章程、法人股股東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股東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開辦合伙企業需提交合伙人的書面協議等。
驗資報告:將注冊資金打入指定的賬戶,找會計事務所開具驗資報告。注意每年年檢的時候,要確保賬戶內有足量的注冊資金。有的地方需要繳納保證金。
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受理申請后,對于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由專家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審批通過,頒發《辦學許可證》,沒審批通過的,書面告知原因。全程下來,預計 3 - 6 個月。等待審批期間,不得開展任何形式辦學。
與非盈利性辦學資質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民辦學校的設立、組織與活動、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教育的相關方面進行了規范。
以下是一些關于非盈利性辦學資質的案例分析:
在一個案例中,對于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但未經法定程序報機關核準時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爭議。一方認為合同有效,因為民辦學校經營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標的不僅是辦學許可證等證件,還包括生源、師資、市場聲譽等無形資產,且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已按約定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則認為合同無效,因為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最終認為該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包括民辦教育事業雖屬公益性事業,但相關法律并未明確禁止民辦學校經營權轉讓;相關強制性規定屬管理性強制規定,且屬公法上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價格系協商一致的結果;認定合同無效不利于保護市場交易秩序和社會成本。
非盈利性辦學資質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政府監管:關鍵在于強化對財務收支和財產的有效監管。政府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管包括財務監管和業務監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提出健全民辦學校全程日常監管機制,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禁止分配”執行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同時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多所民辦學校的,不得改變所舉辦或者實際控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性質,直接或者間接取得辦學收益。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得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其他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進行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合理定價、規范決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以及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簽訂協議的監管,并按年度對關聯交易進行審查。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資金往來,應當使用在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賬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賬戶實施監督。
社會監管:核心在于落實信息公開制度和專業監管。社會監管是非營利性法人運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審批機關及時公開民辦學校舉辦者情況、辦學條件等審批信息。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民辦學校的信息公示清單,監督民辦學校定期向社會公開辦學條件、教育質量等有關信息。加大民辦教育信息公開力度,要求對影響民辦學校發展,關系師生和公眾利益的重大財務信息及時進行公布。鑒于教育行業的專業屬性和教育質量的難以立約性,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監管,應該更多采用基于標準和規則的專業監管方式。
內部監督:重點在于完善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和治理結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在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完善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和健全組織運行機制方面作出實質性規范和約束性規定。力圖建立完善民辦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的制衡機構或機制,并確保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開放性,從校內方面保證辦學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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