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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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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律法規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舉辦者變更,第十三條規定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實施學前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其中“兼并收購”是間接實現舉辦者變更的方式。
二、政策要點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符合一定條件。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按照《實施條例》第六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對于營利性民辦學校,根據《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等;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信用狀況良好等。
一、確認辦學指標
先去街道辦和教育局報備,確認是否還有指標。
二、地區政策差異
需要注意的是,對申請辦學許可證需要滿足的條件,目前并沒有國家統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條文明確規定,而是由各地區出相應的政策規定,每個地區的政策多少會有不同。
三、舉辦者變更流程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
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報審批機關核準。
一、法律合規性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轉讓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買賣辦學許可證或者相關證照本身。例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
二、舉辦者資格要求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者應當有良好的信用狀況。
三、審批與變更手續
雙方明確約定要進行舉辦者的變更手續,包括移交師生資料、牌照、公章等,還包括接收留用原員工、雙方配合辦理牌照更名手續變更登記等。
一、民辦學校性質
民辦學校屬于非營利法人,自不待言。例如,根據 2021 年 9 月 8 日,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下發的《關于在校外培訓機構登記審查中強化事先告知和捐資承諾等有關要求的通知》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屬于《民法典》規定的非營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
二、案例判決情況
在某些案例中,法院認為民辦學校舉辦者權利轉讓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例如,在舒城育才學校前身系舒城晨光學校的案例中,張某與王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和合作辦學協議被認定有效。
但也存在最高院認為轉讓協議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否認協議效力的情況。
同時,也有案例中法院強調意思自治原則,認為轉讓協議實質為轉移辦學經營權利,即《民促法》許可的舉辦者變更,而非禁止的買賣辦學許可證的情形,從而認定協議有效。
一、法律允許的變更
現有法律法規并未禁止對舉辦者資格進行轉讓,并且在民辦教育領域,《民促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這種資格的轉讓是被允許的,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支持。
二、實際施行情況
雙方簽署的案涉經營權轉讓合同實屬對藍天托兒所經營權的轉讓及舉辦者的變更,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可以通過變更手續由變更后的舉辦者繼續使用,原學校可以由變更后的舉辦者繼續經營,此規定的實際施行可以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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