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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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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在最高院(2013)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中,聶綺掛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的森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建設施工義務,且建設工程已驗收合格,依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聶綺請求發包人宏基公司給付欠付工程款依法應予以支持。但該裁判未進行適用第二十六條的說理分析。
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要明確在借資質的情況下,一般會存在兩個合同,即建設單位與出借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承包合同》或《內部承包合同》。但這兩個合同通常均為無效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工程款的主張應以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實際施工人在主張工程款時,要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號“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濟南永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鋼結構公司通過提供網通公司書證、提貨單、財務記賬憑證等證據證明自己是實際施工人。
如果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0條有相關規定。
在建設工程領域,借用資質施工中,出借資質的一方往往會從工程款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且相關合同通常無效。
實際施工人可以先嘗試與相關方協商解決工程款問題。如果協商無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要注意保留好與工程款支付有關的一切證據,包括合同、發票、施工進度表、通知書等。同時,要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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