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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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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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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經濟損失風險:
項目成本不可控。掛靠項目中,成本由掛靠人管控,施工單位不參與,易導致成本大幅偏離市場行情,若掛靠人無力施工或退出,施工單位可能接手爛攤子造成損失。
項目結算不可控。施工單位僅收取管理費,結算由掛靠人與發包人確定,施工單位難以控制,若出現糾紛,只能依靠掛靠人提供的證據,若項目虧損且掛靠人退出,施工單位難以扭轉局面。
維修費用不可控。項目結束結算后,掛靠人退出,但施工單位仍承擔維修責任,由于非實際管控,維修費用可能超出質保金,導致施工單位自費維修形成損失。
分供付款不可控。掛靠人以施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若無法支付款項,施工單位作為名義合同方需承擔責任。
質量責任不可控。掛靠人資質低或無資質,施工組織和實力較弱,可能導致施工質量不合格,使施工單位與掛靠人共同承擔責任。
行政處罰風險:
根據《建筑法》第 66 條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1 條規定,施工單位允許他人掛靠,可能被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甚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對施工單位影響極大。
安全事故風險: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 24 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在掛靠項目中,由于掛靠人資質和管理能力問題,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除被罰款外,還可能停業整頓、降低企業資質,相關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法律風險:
對掛靠人,掛靠合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等對掛靠人無約束力。
對發包人,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為應對建筑資質掛靠風險,可采取以下策略:
利益合理分配,不約定固定收益:
約定固定收益對施工單位不利,項目虧損時可能無法獲得收益并承擔最終虧損,風險過大。
利益合理分配更有利于項目創效,雙方共同為項目創效努力,激發項目管理動力,避免施工單位因固定收益而不參與管理導致項目出現問題。
有利于開拓市場,施工單位與掛靠人共同管控可提升項目履約水平,避免因掛靠人管理不善導致發包人負面評價,失去合作機會和口碑。
約定利益合理分配模式合法,施工單位深入參與項目管理,與掛靠人風險共擔,避免被認定為掛靠,保障項目質量。
把項目納入企業管理之內:
對項目進行嚴格的投標評審和合同評審,把握投標條件,審查合同條款,對于不合理或高風險項目拒絕掛靠。
共建項目管理團隊,讓項目管理成員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提升項目管理水平,降低風險。
項目資金問題約定清楚,盡量做到資金平衡,明確資金投入方式、比例等,減少施工單位投入,降低自身風險。
遵守公司的采購制度,讓項目采購處于公司管控之下,降低采購成本。
加強項目過程管控,保證施工質量、分包付款、結算資料落地等,遵守公司相關管理規定。
遵守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及時歸檔各類資料。
遵守公司的項目承包責任制,制定盈利指標,提升項目管理團隊積極性,為施工單位創造效益。
構建合作雙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確定收入、成本認定標準及分配方式,避免矛盾,增強管理動力,增加項目效益。
在建筑資質掛靠相關的案例中,例如:
建筑行業相關法規對資質掛靠有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為有效監管建筑資質掛靠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執法力度,嚴格查處資質掛靠行為,對違規企業進行嚴厲處罰,包括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
建立健全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對存在資質掛靠等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進行信用記錄,限制其參與建筑市場活動。
加強招投標管理,嚴格審查投標企業的資質和實際能力,防止掛靠企業中標。
強化施工現場監管,對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等進行實名登記和核查,確保實際施工人員與中標企業的資質相符。
鼓勵社會監督,建立舉報機制,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提高公眾參與監督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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