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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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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
受理
現場考察
審批決定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接收材料:受理機構在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時,應當場對申請材料中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章程、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協議、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工商注冊機關頒發的法定代表人證書進行審核。
江西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為江西省人力資 社會保障廳。各設區市人力資 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務派遣單位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及申請變更、延續、注銷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材料初審工作。
經核實,勞務派遣單位已經依法處理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及其社會保險權益的,應按程序辦理注銷公示手續,在許可機關網站就勞務派遣單位申請注銷《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事項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的監督。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將省、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等材料。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勞務派遣管理服務工作,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推動勞務派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 社會保障部令第 19 號)《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 社會保障部令第 22 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24〕2 號)等有關法律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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