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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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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三級資質單位投標,是指單位或個人自身不具備相應的投標資質,而以具有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參與投標并承攬工程的行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掛靠指的是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例如,某個人或企業沒有建筑施工資質,但為了承攬某個需要三級資質才能參與投標的工程項目,借用了具有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進行投標。這種行為在建筑工程領域是被嚴格禁止的,因為它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和安全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掛靠三級資質單位投標存在諸多風險。
民事法律風險:
對于掛靠人來說,掛靠合同通常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等條款對其沒有約束力。
對于發包人,如果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分包或轉包承包人,若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法律風險:
依據《建筑法》第 66 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會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1 條,違反規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會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可能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被限制市場準入。
經濟損失風險:
識別掛靠三級資質單位投標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2019 年 1 月 1 日實施)第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等。
盡管各地高院認定“掛靠”行為的規定不盡相同,但其主要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兩個核心要素:一是,掛靠人沒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且與被掛靠單位沒有勞動或隸屬關系;二是,掛靠人為了規避資質許可限制而以具有相應資質的被掛靠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這種掛靠通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掛靠人有建造師執業資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為項目施工負責人;另一種是掛靠人沒有建造師執業資格,由被掛靠企業派出掛名項目負責人,施工時該項目負責人根本不出場,這種資質掛靠的方法更具隱蔽性,往往中標后都不知道誰是真正的項目負責人。
掛靠三級資質單位投標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例如,《建工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多種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掛靠。比如,假借內部承包名義,但沒有人員聘用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工資發放記錄,辦公場所是各自獨立的;掛靠協議簽訂后,掛靠人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沒有掛靠協議的情況下,掛靠人以被掛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的;工程款直接流向掛靠人,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的等情況,一般會被認定為掛靠。
為防范掛靠三級資質單位投標,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1 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
加強對投標單位的資格審查,嚴格核實投標單位的資質、業績、人員等信息,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加強對招投標過程的監管,及時發現和處理違規行為。
加大對掛靠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以起到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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