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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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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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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攤賣食品是否需要許可證不能一概而論,這取決于多種因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例如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如果擺攤售賣的是需要加工制作的食品,例如現場制作煎餅、烤串等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或者在非指定場所和時間擺攤銷售食品,一般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而如果銷售的是食用農產品或預包裝食品,或者在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擺攤銷售食品,則可能不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另外,不同地區對于擺攤賣食品的管理規定也存在差異。有些地方可能對攤販施行登記制,有的施行備案制,所以具體情況還需要咨詢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在一些政府規劃好的夜市攤位,固定場所經營的話,可能需要有健康證,以及餐飲經營許可之類的。有時夜市攤位會集中統一辦理一個大的證件,區域內的攤位掛靠在此證件下,因為沒有固定店面,申請私人的餐飲經營許可可能比較困難。
在食品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擺攤賣食品時,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展銷會的舉辦者要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如果是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擺攤售賣食品(這種情況相對較少但也存在可能性),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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