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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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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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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提出申請的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凡申請領取 A 級鍋爐制造許可證的企業,申請時應持有 B 級鍋爐制造許可證,且應有五年以上 B 級鍋爐生產歷史。
提出許可證申請的企業經批準試制生產過 A 級鍋爐。
一、新許可要求實施后的申請
二、生產單位許可
三、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
四、未受理的許可事項
五、許可變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對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以及準予生產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進行了規定。
目前尚未找到明確提及生產鍋爐經營許可證具體有效期的相關內容。但一般來說,許可證的有效期可能會根據不同的級別和具體規定而有所不同。
一、新舊生產許可實施的過渡
新許可要求實施后的申請。2022 年 6 月 1 日起,所有許可的申請、受理及許可證書的發放均應當按新許可要求執行。同一單位申請不同產品類別(或不同環節)的許可,應當分別向新許可要求規定的許可機關提出申請。
生產單位許可。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含 5 月 31 日,下同)發放的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證書繼續在原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內有效,許可到期前按新許可要求受理換證。
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已經受理的許可事項,受理機關應當按要求和時限完成相關許可工作,并按照《新舊生產單位許可項目對應表》(見附件)中對應的新許可級別項目發證。
未受理的許可事項。對 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已經遞交申請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條件未予受理的許可事項,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在 2022 年 6 月 1 日后申請單位應當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
許可變更。2022 年 6 月 1 日后,申請增項或者制造地址、充裝地址變更等需要進行現場確認的許可事項,應當按照對應的新許可級別項目發放許可證書。對原由總局實施、按新許可要求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的許可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申請,并在取得新證書后向總局提出注銷原證書或相應許可項目。對僅申請單位名稱、住所、辦公地址等不需進行現場確認的變更事項,由原發證機關實施,原許可項目、許可級別和許可范圍均保持不變。
二、
生產單位在其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6 個月以前(并且不超過 12 個月),在本許可周期內受到特種設備相關行政處罰的;產品在本許可周期內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監督抽查中發現問題被發證機關通報批評或要求進行整改的;有逃避制造監督檢驗或安裝監督檢驗行為的;本許可周期許可范圍內的生產業績不滿足許可規定數量的;被舉報或投訴正在接受調查的;
方可申請。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參考制訂本級負責實施許可項目的自評要求。
三、其他許可要求
鍋爐制造許可。在實施鍋爐制造單位許可中,許可證書需要標注限制具體產品范圍的,產品范圍應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中規定的項目限制范圍。其中,鍋爐部件不應超出《目錄》中規定的鍋筒、集箱等個部件的范圍;《目錄》或《規則》中未列出的產品種類一般不作為限制范圍。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許可。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具備壓力容器規則設計或者同時具備分析設計(SAD)的許可條件且僅設計本單位壓力容器產品的,可以按制造增項提出申請或者與制造許可一并提出申請。現場評審時,每名規則設計或分析設計的審批人員均應準備至少套相應的設計文件。鑒定評審機構開展壓力容器規則設計或者分析設計、壓力管道設計、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規則設計或者分析設計評審時,應當對相應設計審批人員的業務能力進行綜合考核,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現場理論考試或者非現場理論考試。設計審批人員應當統一使用總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考試平臺進行理論考試,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將理論考試成績作為評審報告附件提交給發證機關。
超大型壓力容器現場制造。有制造業績但未到換證期限、或者沒有制造業績的制造單位進行首次現場超大型壓力容器制造時,由制造地監檢機構確認其具備 A3 級壓力容器制造的資源條件并出具報告,發證機關在證書上備注“含現場制造”,換證時證書上保留該備注。
充裝單位許可要求。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編號統一規定為 TS9211-20,氣瓶充裝許可證編號統一規定為 TS4211-20。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許可增加充裝介質應當按《規則》“注-11”和“注 D-7”中對換證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增加充裝地址的按取證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文件。
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要求。壓力管道元件中的無縫鋼管、焊接鋼管、有色金屬管、球墨鑄鐵管、金屬與金屬復合管、非金屬材料管、無縫管件、有縫管件、金屬與金屬復合管件、非金屬管件、金屬閥門、非金屬閥門、金屬波紋膨脹節、旋轉補償器、非金屬膨脹節、金屬密封元件、非金屬密封元件、防腐管道元件、井口裝置和采油樹、節流壓井管匯、阻火器以及安全附件中的安全閥、緊急切斷閥、爆破片裝置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和標準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未通過型式試驗并取得型式試驗證書的,不得出廠。在《特種設備型式試驗機構核準規則》修訂前,壓力管道元件中的有色金屬管、球墨鑄鐵管、金屬與金屬復合管,金屬與金屬復合管件,阻火器,其他非金屬材料管與管件、其他非金屬閥門,分別由取得 DGX(壓力管道用鋼管)、DYX(有縫管件、無縫管件)、DYX(阻火器)、DJX(壓力管道用非金屬管與管件)型式試驗資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應當由型式試驗機構上傳到全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公示平臺進行公示。
進口壓力管道元件許可。根據前期試點情況,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進口壓力管道管子(、)、壓力管道閥門(A1、A2、)的制造單位應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并按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通過型式試驗和制造監督檢驗(或者進口安全性能監督檢驗),過渡期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
機電類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機電類特種設備,以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等,不再進行型式試驗備案,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證書確定的范圍,開展相應的生產活動。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 號)通過產品型式試驗方式取得大型游樂設施制造許可的,原制造許可證不再有效。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新許可要求通過鑒定評審后取得新許可證,方可繼續從事相應制造活動。對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備案以及單位許可證中沒有涵蓋新的產品品種,且已經通過型式試驗的,生產單位可按新許可要求提出變更申請,將原許可證(包括備案證書)和型式試驗資料一并提交到相應的許可機關。許可機關依據新舊許可目錄對應關系,辦理原許可證書變更手續。原型式試驗備案的證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后作廢。
作業人員證書。2019 年 6 月 1 日前發放的作業人員舊版證書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復審時應當更換新版證書。發證機關參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換發對應表》(見附件)進行轉換并頒發證書,對已取消的作業項目不再換發證書。
人員發證信息匯總上傳。為便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無損檢測人員證書在全國跨省通辦,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負責將本地許可機關實施許可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無損檢測人員相關信息及時匯總上傳到總局“特種設備人員數據庫”,并在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同步公示,供公眾查詢。
無需許可的事項。對于 2022 年 6 月 1 日起無需進行許可且已經受理并未發放證書的項目,發證機關應當終止許可程序,并告知申請者不再納入許可范圍,提醒其加強安全質量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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