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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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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校外培訓機構指的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許可,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不具備頒發學歷文憑資格的文化教育類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不含民辦幼兒園)。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名稱一般表述為:XX 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自修、專修、自學、輔導、考試補習、補習等)學校或中心。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一般表述為 XX 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自修、專修、自學、輔導、考試補習、補習等)學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簡稱。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辦中小學場地辦學。租賃場地的,須簽訂租賃合同。
辦學場所必須適合辦學,應當具有安全性、獨立性和相對穩定性,能夠滿足教學需要。
辦學場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工業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它不適合辦學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
辦學場所必須有消防合格證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當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兒童(培訓對象不滿 14 周歲)用房不得超過三層;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不應超過 2 層;采用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應為單層。
辦學場所應當設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安裝監控、配備安全防衛器材,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同一處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 300 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 80%。
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同一處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少于 3 平方米。
有食堂的校外培訓機構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工作人員衛生健康證明。
校外培訓機構增設教學點的,新增教學點相關標準要求不變。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
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繳納注冊資金。
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辦學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學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建立風險準備金,具體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的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機構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校長應當具有教育從業經歷,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校長應當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名單。
校長應當未曾擔任近 3 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的企業、單位等法定代表人。
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不得聘請中小學在職教師在校外培訓機構任教。
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于 3 人。
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教師應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校外培訓機構的外籍教師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工作類居留證件及相關外教資質。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并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內容包含:名稱、性質(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內容、辦學形式、辦學宗旨、規模、辦學層次、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校長、地址、開辦資金、資產及性質、出資方式及時間、決策機構(包括產生方式、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管理機制、監事機制、終止辦學事由及處理原則、章程修改程序、黨組織建設等。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 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凡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都應當向所在鄉鎮(街道)黨委申請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并正常開展組織活動。
校外培訓機構成立黨組織后,應及時向屬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黨組織負責人及組成人員名單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教職工黨員名單。
暫不符合黨組織設置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條件具備時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建立黨組織。
嚴格申辦程序:研制印發《揚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申請辦理操作指引(試行)》。《操作指引》明確適用對象、辦證條件、提交資料、辦理程序等內容。探索并完善事前業務咨詢服務,加強市場監管和民政部門的名稱核準流程、消防部門行政許可(備案)流程的管理工作,建立數據交換、信息共享機制。
嚴格規范標準:按照《揚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場地、師資、招生等嚴格把控,符合條件的予以準入。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民非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下同)才能開展培訓,領取辦學許可證未進行登記的機構不得進行招生。辦學許可證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有審批權的縣(市、區)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生態科技新城、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轄范圍內校外培訓機構由管委會負責初審,市教育局復核后作出許可決定。
嚴格開展年審:制定嚴格的年審制度體系。年審內容包括依法依規辦學、學校(中心)管理、社會效益等三部分。年審著重檢查培訓機構是否違反以下規定:培訓機構嚴禁出現教學點無證辦學;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 20:30,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 3 個月的費用;對于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退費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學校管理包括培訓機構校舍環境的安全管理、設施投入、章程管理、招生管理、廣告宣傳、財務管理、學生管理、教師建設、辦學設備設施的投入等符合相關方面要求。年審不合格的,不得進入白名單;連續兩年年審不予通過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
加強課程備案管理:建立課程備案制度,春秋季及寒暑假招生須向提前所在教育主管部門進行課程備案。課程備案內容包括任課老師信息表、學期課程安排計劃表、招生對象、教學大綱等四部分。如中途遇任課老師更換,課程內容計劃調整等,須及時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備,更新課程備案信息。
加強招生備案管理:每年度招生季尤其是春秋學期、寒暑假招生時,招生簡章內容須報審批機關備案。
加強合同管理:培訓機構與培訓對象或其監護人簽訂規范培訓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加強教師備案管理:培訓機構所有專、兼職教師信息須到轄區所在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教師基本信息、教師資格證信息、每學期授課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師必須到所在轄區教育主管部門變更機構教師信息。
加強公示管理:培訓機構應公示內容須全部公示到位。公示內容包括:辦學資質、所有任課教師信息、培訓課程內容、班次、招生簡章、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制度等。教師信息須在培訓機構顯著位置公示,包含教師照片、資格證信息、姓名、所授課程等。
加強規范辦學管理:每年定期組織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日常監管要求以及相關教育教學專題培訓等,增強培訓機構的規范辦學意識。
定期抽查: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寒暑假、開學季等關鍵節點定期檢查制度。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情按學期制定校外培訓機構常態聯合檢查方案,確保每年 2 次以上“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的全覆蓋定期檢查。
不定期抽查:發揮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聯席會議聯合執法功能,建立健全街道(鄉鎮)聯動的網格化監管體系,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不定期抽查力度,建立不定期抽查及處罰檔案。
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完善國、省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的建設與維護工作,及時更新平臺數據。按照“全面覆蓋、動態更新、準確及時”的原則,采集校外培訓機構基本證照信息、檢查和評估信息以及行政處罰等信息,及時更新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師、課程及日常監督檢查、教育督導、行政處罰等信息,并對社會公布。對接市級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上傳培訓機構違規處理信息,與其他部門實現信息互聯互通。鼓勵校外培訓機構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微信公眾號、信息公告欄等渠道,及時公開和更新機構基本信息、教師基本情況、收費和退費制度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等。
強化網絡監控:校外培訓機構安裝能夠聯網的視頻監控。教學場所安裝聲像同步攝像頭,逐步實現與教育主管部門專網相連接,做到實時監控,辦學場所做到全覆蓋、無死角,監控內容實現“云存儲”30 天以上。
實行網格化管理:縣(市、區)政府將校外培訓機構的常態化監管納入街道、鄉鎮(園區)的網格化綜合治理體系。按照鄉鎮、街道(園區)劃片,落實到每個社區(村),形成街道、鄉鎮(園區)統籌管理,社區(村)具體參與的監管路徑。發揮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常態監管的統籌領導職能,形成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聯合執法、歸口受理、分派協調等聯合監管機制。落實縣(市、區)教育部門的監管主體責任,各地健全針對校外培訓機構日常投訴舉報和違規違法查處協同工作機制。
健全履責和學科管理:建立健全對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及街道(鄉鎮)政府等履行培訓機構監管職責督政機制。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探索建立校外培訓機構學科專家組,加強對受理的學科類培訓申請的審查。按學科的方向性、專業性、科學性等進行過關及備案審查。對校外培訓機構學科教學是否存在提前教學、超綱教學等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
進行星級評估: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校外培訓機構星級評估指標體系》。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方案,采取聽取機構自評匯報、實地查看機構、召開學生、家長和機構教職人員座談會、查看臺帳資料、開展問卷調查、隨堂聽課等方式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整體質態進行全面評估。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對機構評估結果進行公示,發文確認,頒發證書。
嚴格執行《揚州市校外培訓機構信用黑白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縣(市、區)執行黑白名單制度的管理考核,增強全市校外培訓機構信用黑白名單信度。
加大對納入黑名單的校外培訓機構曝光力度,對屢教不改、 不誠實守信經營的校外培訓機構在各類媒體進行曝光,營造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
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文化教育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許可。未經教育部門批準,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咨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面向成年人開展培訓,或者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服務的機構,可以直接向民政或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不得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文化教育活動,且其名稱中不能使用“教育”“學校”字樣。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準另行制定。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許可。校外培訓機構在同一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均須經過批準。跨縣域設。
揚州出臺的一系列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資質的政策,旨在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的規范管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和教育質量。通過明確辦學資質要求、條件、審批流程等方面,促進校外培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例如,對辦學場所的嚴格規定,是為了確保學生在安全、適宜的環境中接受培訓;對師資的要求,有助于保證教學質量;而嚴格的審批流程和監管措施,則能有效遏制不合規的培訓機構進入市場,減少潛在的風險和問題。同時,政策也在不斷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社會發展和教育需求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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