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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1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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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而開展辦學活動的處罰主體是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負責對無辦學許可證進行處罰的部門主要包括:
教育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機構,并在做好辦學許可證審批工作基礎上,重點做好培訓內容、培訓班次、招生對象、教師資格及培訓行為的監管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重點做好相關登記、收費、廣告宣傳、反壟斷等方面的監管工作。
公安部門:對于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及時予以處罰。
民政部門:參與對無辦學許可證機構的聯合執法工作。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建立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執法過程協作配合、執法結果及時反饋的工作機制。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街道校外培訓行政處罰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不同類型和情節的無辦學許可證辦學行為,處罰措施也有所不同。例如,對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主要的執法部門包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這是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主要實施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進行執法。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特定情況下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需與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建立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校外培訓主管部門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下實施相關處罰。
公安機關:對于涉嫌違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民政部門:協同參與相關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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