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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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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即順風車)與網約車經營性客運服務有很大區別,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應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事先發布出行信息。這意味著車主不能專門為了運營而開展順風車業務,必須是自己本身就有出行計劃,例如自己要從A地到B地,然后才可以在平臺上發布行程信息來尋找同路人合乘。
由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車輛。強調順風車的順路性質,乘客的出行路線要和車主的出行路線相匹配,不能是車主為了接送乘客而特意改變自己的主要出行路線。
不以盈利為目的,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這是順風車與網約車的一個關鍵區別,順風車主要是為了分攤出行成本,如油費、過路費等,而不是像網約車那樣以盈利為經營目的。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界定存在一定難度,因為各地對于成本的計算方式有所不同。例如在安徽合肥,認定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車輛能耗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這就遠遠低于目前主流順風車平臺的定價標準。
每車每日合乘次數應有一定限制。雖然沒有統一的全國性標準明確具體的合乘次數限制,但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防止順風車業務變相成為經營性的網約車業務。
雖然順風車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但在實際中存在被誤判為非法運營而受處罰的情況。在過去,如嘀嗒出行(有順風車業務)被北京市交通執法總隊以“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為由處以15萬元罰款,然而嘀嗒出行并無“網約車”項目,只有“順風車”和“出租車”兩類服務,這里被查處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實際指的是其“順風車”服務。
在一些地方,順風車車主也有被處罰的情況。例如在安徽合肥,一位順風車主按照平臺每公里一元的收費標準,20公里路程收取20元費用,因乘客起點終點和車主住址及工作地點幾乎重合,被執法人員認定違反出租車運營辦法,罰款一萬元;在河南鄭州,一位順風車主50公里路程按平臺規則收取40元費用,從新鄭市前往許昌市途中被判定從事無出租資格經營行為,也被處以一萬元罰款。這些處罰主要是由于交通執法部門對順風車收費有自己的算法,與順風車平臺算法不一致,并且部分執法人員未能準確區分順風車與網約車的差異。
也有案例表明順風車司機對不合理處罰進行維權成功的情況。如在某些行政訴訟案件中,法院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順風車)并非道路運輸經營行為,不屬于《道路運輸條例》的調整范圍,行政機關基于平臺信息認定車主違規搭乘進行行政處罰,若平臺信息受到政府部門監管,車主基于對政府監管的合理信賴而按照平臺信息實施合乘行為應受法律保護,法院不予支持處罰決定。
由于順風車不需要辦理網約車相關許可,所以不存在獲取所謂“滴滴順風車運輸許可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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