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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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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資質代理合同,又稱為“掛靠”合同,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所簽訂的合同。其特點包括:
參與主體復雜,涉及借用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出借資質的施工單位。
合同目的通常是為了規避法律對施工單位資質的要求,以獲取工程項目。
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施工和管理往往由借用資質的一方負責,而出借資質的一方通常只提供名義上的支持。
借用資質代理合同通常是無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借資質方的風險
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公司與實際施工的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工程所負債務擔責,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大量的各類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現借用人與供應商等第三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
對勞動用工風險和擔責,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
行政法律責任風險: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依據相關規定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出借資質過程中涉及開具發票的問題,或引發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出借資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引發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刑事法律責任風險:施工單位出借資質不僅僅面臨民事和行政糾紛,情況嚴重可能觸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二)防范建議
為保障總包單位的合法權益,以免受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和處罰,建議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他人掛靠施工的,建議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由于借用資質代理合同本身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很難有真正意義上的“成功案例”。但在實際情況中,存在一些相關的糾紛案例,例如: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
合同無效,有資質的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掛靠施工情形下,發包人善意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前提條件。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事實,有理由相信真實承包人就是被掛靠人,則應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約束發包人和被掛靠人;如果發包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掛靠事實,則該合同無效。
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依據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和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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