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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 10: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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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該辦法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 3 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況。實施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廣州市案例 當事人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黃埔區教育局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辦學,退還所收費用 33800 元,罰款 21285 元的行政處罰。
湖南省案例 2022 年 7 月 29 日,接投訴電話舉報,反映當事人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進行校外音樂類培訓活動。吉首市教育和體育局迅速開展行政執法,安排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取證。經查,當事人李某無證舉辦校外音樂培訓班。
報名人可以通過全國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或全國校外線上培訓管理服務平臺查詢培訓機構的辦學信息和資質,避免上當受騙。
消費者在選擇學科類或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教育培訓機構時,要注意查看對方是否已經取得教育行政部門或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如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建議謹慎選擇。
有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學科類、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一次收取超過 5000 元培訓費用或者提前數月預收培訓費用的,違反了相關規定,應避免此類情況。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中對于培訓班辦學許可證罰款的標準主要為:對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具體的罰款額度會根據違法情節的嚴重程度、違法所得的多少等因素綜合判定。
如果培訓班收到罰款通知,確認罰款的依據和金額是否合理準確。
如有異議,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行政復議。
同時,應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糾正違規行為,以避免后續可能的更嚴重處罰。
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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