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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4 0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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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一地一證原則,是指在同一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一張食品經營許可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同一經營場所內,多個經營主體相對隔離地獨立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分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例如,一家連鎖超市在不同城市的分店,每個分店都需要在當地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取得主體資格的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同一經營場所內,多個經營主體相對隔離地獨立從事食品經營,應當分別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具體來說,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相應的條件,如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等。
以學校食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為例,2020年暑期,某地一學校在食堂經營中,通過招標方式委托一家餐飲公司對食堂進行經營管理。開學后,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該餐飲公司沒有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雖然食堂已經以學校名義辦理過食品經營許可證,并且仍在有效期內,但市場監管部門因餐飲公司沒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對于經營學校食堂的餐飲公司該不該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的主體是誰,目前存在著分歧。
從不同經營模式和經營主體的角度分析:
對于餐飲管理單位為經營主體,以委托方式經營學校食堂的,可以不以其名義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以承包方式經營學校食堂的,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相應規定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對于餐飲服務單位為經營主體,若在其他經營地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以該許可證作為投標審查的條件,待投標權確定后,再根據是承包還是委托經營,確定是否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若學校食堂已經辦理過食品經營證,餐飲管理單位或餐飲服務單位若沒有改變原許可審查核準條件下食堂的設施及布局的,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則可以繼續使用原學校辦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要遵守食品經營許可證一地一證原則,食品經營者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明確經營場所:清楚界定自己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具體地點,確保一個經營場所對應一個許可證。
依法申請許可:在確定經營場所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準備齊全申請材料,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如實提供信息:在申請過程中,如實向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遵循許可范圍:取得許可證后,嚴格按照許可證核準的經營項目和范圍開展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及時變更登記:如果經營場所、經營項目等發生變化,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
違反食品經營許可證一地一證原則可能會面臨以下后果:
行政處罰:可能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法律責任:根據具體情況,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信譽受損:違規行為可能會影響企業或個人的商業信譽,對未來的經營活動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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