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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2 10: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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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不得借用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也對建筑企業資質的管理和使用進行了規范,明確了禁止借用資質的相關要求。
以下為您介紹一個建筑資質借用的處罰案例:
被告韓某強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了某酒店工程。委托韓某強作為酒店工程項目經理,處理與該工程有關事宜,該工程由被告韓某強墊資施工,自負盈虧。韓某強以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的名義與原告譚某義、劉某劍合伙掛靠的第三人建筑勞務公司簽訂了《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工程雖以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建,但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向涉案工程投入資金、組織施工,而是由被告韓某強作為實際施工人進場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告韓某強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被告建筑工程公司的資質,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攬建筑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的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存在過錯,故被告韓某強掛靠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管理的過程中對外以建筑工程公司的名義從事與涉案工程項目部職能有關的民事行為,被告建筑工程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譚某義、劉某劍借用建筑勞務公司的資質與韓某強以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的名義簽訂的《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無效。
為防范建筑資質被借用,以下是一些關鍵措施:
嚴把選人關:建議對掛靠人(實際施工人)的資信進行審查,盡量選擇信譽好、實力強、有良好合作經歷的掛靠人作為內部承包人。
加強合同管理:簽訂詳細、明確的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責任承擔、資金管理、工程質量等方面。
建立監督機制:對工程項目進行全程監督,包括施工進度、質量、資金使用等,
強化員工培訓:提高企業員工對資質管理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法律意識,防止內部員工參與或協助借用資質的行為。
建筑資質借用會帶來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承擔連帶責任:出借資質的企業可能需要與借用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處罰: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可能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刑事風險:在某些嚴重情況下,可能涉及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刑事犯罪,單位和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
為了加強對建筑資質不得借用的監管,采取了以下措施:
明確管理職責: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加強審批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提高審批效率、統一審批權限、加大動態核查力度、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注冊人員考核、加強信用管理等要求。例如,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積極完善企業資質審批機制,利用信息化技術手段提高審批效率;對企業發生重組分立申請資質的,對原企業和資質承繼企業均需按現行資質標準的內容進行考核等。
地方政策跟進:各地也紛紛出臺相關政策,如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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