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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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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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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借用收管理費是建設工程領域中的一個復雜問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這一行為有一定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例和法官會議紀要表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無效時,對于該合同中約定的由轉包方收取“管理費”的處理,應結合個案情形根據合同目的等具體判斷。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會綜合建設工程行業管理費的一般收取比例及實際提供的管理服務的基礎上,酌定判令支付部分管理費。如向沒有施工資質的自然人進行違法分包,法院可能會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確定管理費的支付比例。
建筑資質借用收管理費存在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從民事法律責任方面:
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
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可能要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際施工人往往會以被借用企業的名義對外簽訂大量合同,產生債務糾紛時,法院將判決被借用企業承擔給付責任。
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被借用企業的“非法所得”即收取的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
實際施工人與發包方互相勾結,可能損害出借資質的掛靠方利益。
從行政法律責任方面:
國家嚴厲打擊違法掛靠、轉包行為,出借資質的行為屬于違法經營,對掛靠出借資質單位及相關人員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建筑施工企業可能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可將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和處罰結果記入單位或個人信用檔案,同時向社會公示,并逐級上報至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臺公示。
出借資質過程中涉及開具發票的問題,可能引發稅務部門行政處罰的風險;出借資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可能引發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從刑事法律責任方面:
為防范建筑資質借用收管理費的行為,應采取以下措施:
建筑企業應努力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法律禁止實施的行為。
如果實在無法避免將工程交由他人掛靠施工,務必加強日常的全過程管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在建設工程領域,因建筑資質借用收管理費而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以下是一些相關案例:
在(2017)最高法民再395號案例中,最高院認為:轉包方作為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為牟取非法的管理費,明知施工方無相應建筑施工資質仍然轉包,不應支持其享有非法管理費,僅支持其能舉證證明的水電費、稅費共計約300萬元。
在(2014)民提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中,最高院認為關于案涉合同約定的管理費應否從中鐵十六局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問題。葉騰鐘等人無建筑工程施工資質,中鐵十六局與葉騰鐘等人之間的口頭分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雙方關于管理費的約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承擔了案涉工程的組織、管理等工作,此類工作也已經物化入案涉工程之中。因此,從不當得利返還的角度看,中鐵十六局要求扣除相應的管理費,應予支持。考慮到建設工程的實踐,本院酌定按照工程造價的3%從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費。
目前,關于國內外對于建筑資質借用收管理費的處理方式的直接對比信息相對較少。但在國內,司法實踐中對于這一問題的處理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合同約定、實際管理服務提供情況、工程質量等。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可能會作出不同的裁判。而在國外,由于各國法律體系和建筑行業管理規定的差異,處理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但總體上都會對建筑行業的規范和合法經營進行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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