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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1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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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企業破產重整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提出重整申請:債務人企業、債權人和股東都有權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債務人將要出現破產原因,即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時,出資額占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申請重整。
法院審查與裁定: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作出重整裁定,并予以公告。
指定管理人:法院選任現任管理層或者具有經營管理能力的其他人作為重整人。
制定重整計劃草案:重整人須在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重整計劃草案,包括重整企業的經營方案、債權分類、債權債務重整方案(包括債權、股權的調整方案和債權債務清償方案)、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等。
批準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執行重整計劃:重整計劃通過后由債務人負責執行,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人具體負責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管工作。
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企業恢復正常運行。
若重整計劃未能順利執行,如未能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或者重整計劃未通過、批準,法院應裁定債務人破產清算。
以下是一些建筑資質企業破產重整的案例:
溫州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2014年,溫州中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破產重整。甌海法院在本案中首次以競爭方式選任破產管理人,以公開方式征選戰略投資人,并提出“分離式處置”的思路。2015年4月,該集團破產重整計劃獲得通過。此案反映出建筑業企業破產的特性,尤其是“分離式處置”模式的運用,較好地解決了建筑業企業特許資質的保留問題。
A企業破產重整案:A企業為建筑企業,因陷入債務危機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決定采取“單個項目單獨清償”的方式進行重整,在重整過程中,B企業與A企業在工程款的抵銷問題上產生了矛盾沖突,涉及到“破產抵銷權”和“單個項目單獨清償”的優先使用問題。
與建筑資質企業破產重整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了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將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只可在相應的范圍內施工。
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建筑資質企業破產重整的經驗:
存續式重整:以攀枝花公路建設公司為例,保留原法人資格,與債權人達成債務緩減、債轉股、以物抵債、擔保滌除等多種方式化解債務困境,企業內部調整注冊資本、優化產業結構、引入戰略投資等方式達到重整經營。最終達到100%清償率,完整保留了企業的“殼資源”價值,降低了對在建工程的影響。
反向出售式重整:以溫州中城公司為例,將良性的資產“殼資源”留在原企業,其余資產負債通過設立新公司并將債權債務平移至新公司,在相關資產變現后用于清償債務。
全國首例大型國有建筑企業破產重整案:河南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引進戰略投資,以約5億成本化解了近20億債務,實現了破產重整成功,沒有職工下崗,工資社保無拖欠,債權人和職工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維護。
建筑資質企業破產重整可能面臨以下風險及應對策略:
重整失敗風險:包括重整計劃無法獲得表決通過、法院不同意裁定批準、重整資金無法及時到位影響債權清償等。應對策略是充分評估風險,制定合理的重整計劃,確保資金及時到位。
資產重組審批風險:在特殊重整案件中,重整計劃的實施需相關監管部門審批,如上市公司重整中定向增發等方式的資產注入需證監會審核批準。應對策略是提前了解審批要求,做好充分準備。
資產變現風險:增加投資成本。應對策略是在重整計劃制定時充分考慮資產處置成本和風險。
稅務成本風險:破產重整雖無資產轉讓稅收問題,如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應對策略是提前規劃稅務安排,合理降低稅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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