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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8: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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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公司資質中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明確指出,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同時,《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六十五條也對借用資質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和規范,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在實際情況中,借用公司資質中標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有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116個工程全部中標,其中多個項目的不同標段均由該伙人中標,涉案金額高達 億元。又如,2018年7月,茍某、王某、張某等5人借用6家建筑公司資質,在巴州區某公路改建工程項目招標過程中采取設置“環境評價工程師”招標條件、以圍標方式進行串通投標,涉案金額2600余萬元。這些案例都充分說明了借用公司資質中標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嚴重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損害了其他合法投標人的利益。
為了防范借用公司資質中標這種違法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采取投標法人簽到制: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全程辦理。而借出資質單位的人員、法人一般不參與投標,投標往往不到場。其原因:一是怕麻煩,二是怕承擔責任。為此,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文件中載明,要求參與投標的法人投標時必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到達投標現場簽到,參與開標活動。招標人在接受投標文件,可以查驗投標法人身份證明;評標專家提出的答疑問題,要求投標人的答疑報告必須要投標法人簽字,并加蓋投標單位印章。中標合同也必須要有投標法人到場與招標人簽訂,任何人不得替代或授權委托。
加強法律風險意識:《建筑法》第66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二)》第4條規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條的規定。同時,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還可能造成工期延誤等損失。只要損失是由出借資質造成,發包人就有權請求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與出借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對承包人資質作了嚴格規定。
嚴格執法和處罰:發現借用資質的,依據有關規定,、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借用公司資質中標后,將面臨一系列嚴厲的處罰。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可能面臨罰款、取消投標資格、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而言,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根據《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住建部還就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提出意見,對“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最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被借用資質的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資質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在賠償責任方面,發包人應舉證證明發生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等是因掛靠人借用資質原因造成,而非其他原因導致。但一般來說,如果出借人沒有出借資質,借用人就不可能得到實際承包工程的機會,故對于工程質量欠缺導致的損失發生很難說不是因為出借資質造成的。由此可推知,雖然限定在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但適用中可能也會擴大。
補充信息
借用資質的常見情形: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常見情形包括掛靠、聯營、內部假承包、將包工頭聘為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等。《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又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借用資質的認定: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1)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2)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3)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施工合同借用資質的訴訟主體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本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發包人因建設工程質量單獨起訴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 (被掛靠人)或者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 (掛靠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用資質的掛靠人或者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也就是說,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發生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應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當事人。掛靠人就工程款提起訴訟,借用資質的掛靠人對發包人和被掛靠方提起共同訴訟或者單獨對發包人提起訴訟主張欠付工程價款的,根據本解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為查明案件事實和分清責任,應當追加被掛靠人作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即此種情形下,發包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是共同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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