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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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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資質投標公司面臨著諸多嚴重的法律風險。
中標無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賠償責任: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帶賠償:《建筑法》第 66 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認定:借/出借資質,都是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為了防范借用資質投標公司的行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投標法人簽到制: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一,就是借用他人資質證書或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從投標報名、遞交投標文件、答疑到中標合同簽訂,都是由借用資質的投標人持被借用資質單位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全程辦理。針對這一特征,招標人可采取投標法人代表簽到制。
往來資金轉賬制:借用資質投標的特征之二是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為現金,招標人的工程款直接進入了投標人設立的臨時項目管理機構的財務賬戶。針對這種狀況,招標人可以采取往來資金轉賬制。
以下是一些借用資質投標公司的案例:
最高院四巡案例: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規定導致無效,但是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
借用資質成功串標上百次,23 人被判刑!涉案金額超 8 億。伙同其他投標者借用多家公司資質,采用集中統一安排錯開報價方式串通投標,并約定利益共享,最終 116 個工程全部中標,其中多個項目的不同標段均由該伙人中標,涉案金額高達 億元。
相關部門為了規范招標投標市場,采取了一系列監管措施:
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市場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防止起草制定含有不合理排斥或限制投標人內容的政策措施。
加強“互聯網+監管”:積極適應招標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新形勢,加快推進“互聯網+監管”,充分依托行政監督平臺在線獲取交易信息、履行監管職責;不斷探索完善智慧監管手段,及時預警、發現和查證違法行為;加強電子招標投標信息的防偽溯源監督管理,防止招標投標電子文件。
借用資質投標公司常見的手段包括:
借用資質證明材料:投標人為了能夠投標,借用符合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領取法人代表授權書,借用公章等,從而以正規合格身份參與投標。
多種借用情形:包括沒有資質的單位或者與該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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