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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7 08: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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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補辦流程如下:
需要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補辦申請。在申請過程中,要按照相關規定準備齊全所需材料,并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如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更正。初步審查通過后,可能會進行現場檢查,以核實企業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情況。現場檢查合格后,經過審批環節,符合條件的將予以補發藥品生產許可證。
補辦藥品生產許可證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擬生產品種、劑型、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
企業的場地、周邊環境、基礎設施、設備等條件說明以及投資規模等情況說明;
營業執照(申請人不需要提交,監管部門自行查詢);
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
藥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產或者委托生產的)應當申請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并細化了相關工作程序和要求,對申請發證、到期重新審查、變更、注銷、吊銷等要求都進行了統一規定。
一是從法律規定方面看。按照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持有人作為從事藥品生產的主體,無論自行生產藥品還是通過委托生產藥品,都屬于生產行為,申請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符合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的立法精神。
二是從實際監管工作方面看。法律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從研制到使用以及上市后的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對藥品生產持續合規和變更管理等持續改進依法承擔責任。
藥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的申請渠道通常是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新申請藥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已受理但尚未批準的藥品生產許可申請,在《生產辦法》施行后,應當按照《生產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在補辦藥品生產許可證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確保申請過程合法合規。
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和相關材料,避免延誤補辦進程。
對于《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當在發生變更30日前提出申請。
注意《藥品生產許可證》可能出現的注銷情形,如主動申請注銷、有效期屆滿未重新發證、營業執照依法被吊銷或者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或者撤銷等。
補充信息
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變更: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相關事項時,也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和要求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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