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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6 0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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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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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便利店、超市、商場、雜食店、食品貿易商和網絡食品銷售商等。經營者主要是銷售預包裝食品或者新鮮的水果、蔬菜等,不涉及食品的加工和制作,大多數辦理的是預包裝食品經營許可證,如袋裝零食、瓶裝飲料等屬于預包裝食品的范疇。此外還包括散裝食品銷售、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等經營項目。其中,如果從事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涵蓋微型餐飲、小型餐飲、中型餐飲、大型餐飲和特大型餐飲,以及普通餐飲等。這類經營者主要提供食品加工及制作服務,為消費者提供堂食或者外賣等,經營項目包含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冷葷類食品制售也應當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例如餐館提供的炒菜、壽司店提供的壽司等都屬于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范疇。并且在主體業態后如果涉及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等情況,需要以括號標注。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像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屬于此類。這些食堂需要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具有與所承包的食堂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集中用餐單位也要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存在一些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需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果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備案后,增加其他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且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之日起備案自行失效;如果食品經營者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增加預包裝食品銷售的,則不需要另行備案。
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需要備案,但是向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的經營企業,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
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加工場所或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另行備案。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即可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若利用自動設備跨省經營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跨省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分別向經營者所在地和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并且要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這里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應當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其經營管理的食品安全負責。
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明確申請分類: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管理三類,且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不同的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有不同的要求和標注方式,如前所述,這里不再贅述。
一般材料:需要提交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不須提交;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須提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如果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特殊情況材料: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如果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者,可以不提供主要設備設施、經營布局材料;僅從事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的不需要提供操作流程。
受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如果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審查: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的,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適當簡化設備設施、專門區域等審查內容,但從事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冷葷類食品等高風險食品制售的不適用該簡化規定。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與紙質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延續: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補辦: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如果是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如果是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因遺失、損壞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注銷: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并提交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監管主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
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信息化建設,在行政機關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辦事指南等事項。并且應當通過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實施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全流程網上辦理,方便企業辦事和監管部門管理,同時也提高了監管的透明度和效率。
對食品經營者的要求
食品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或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學校、托幼機構供餐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信息平臺記錄報告情況。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備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場所、設備設施、人員管理、制度建設等多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有合理的設備布局防止交叉污染,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如前文所述的申請條件相關規定,這些既是申請許可的條件,也是日常經營需要持續遵守的要求。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以及承包經營這些食堂的經營者,需要落實各自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集中用餐單位要對承包方的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對食品展銷會舉辦者的要求: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經營區域布局、經營項目、經營期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入場食品經營者主體信息核驗情況等。并且要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核驗并留存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情況等信息,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并督促落實,定期對其經營環境、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這里的展銷會包括交易會、博覽會、廟會等)。
如果食品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將面臨不同程度的處罰,如警告、罰款、吊銷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具體的處罰依據相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執行。例如,如果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經營許可證過期未及時延續等情況,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這些處罰措施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使食品經營者依法依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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