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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0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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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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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云南省林木生產許可證的流程如下:
申請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林業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受理申請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類型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權限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林木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
申請云南省林木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相應材料,包括注有生產者基本情況、生產品種、技術人員、設施和設備情況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生產用地使用證明和資金證明材料、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林木種子檢驗、生產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等。
對于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或者國家林業局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申請領取林木良種的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國家林業局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的林木良種證書復印件。
通過國家、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審(認)定的林木良種,其生產、經營者應向省林業廳申請林木良種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申領條件和程序按云南省林業廳公告(2006年第2號)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的規定執行,可在云南省林業廳網站查詢
與云南省林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包括:
《云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為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林地資源提供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國家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實行了減少許可審批事項設定,從原來核發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兩證審批事項,調整為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項行政審批事項。
云南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申請換領新證的,生產或者經營者應當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持證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許可證注明項目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的變更項目證明材料
對云南省林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許可人資質、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林業局及云南省林業廳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規定;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登記的范圍、方式、有效期等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業務登記、檔案等制度建立情況和執行情況;被許可人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資格培訓制度情況;被許可人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檢驗情況;被許可人執行自檢、標簽、廣告情況;其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
監督檢查的方式有書面監督檢查、實地監督檢查。書面檢查是指通過核查被許可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實地監督檢查是指對被許可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種苗等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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