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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09: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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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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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申請:申請人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相關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
受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告知需要補充或更正的內容。
現場核查:對于需要現場核查的情況,相關部門會組織人員對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包括場所環境、設備設施、工藝流程等方面。
審批決定: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頒發證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在青海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新辦: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系統自動生成)。
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變更:
食品經營許可變更申請書(系統自動生成)。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延續:
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系統自動生成)。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注銷:
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系統自動生成)。
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補辦:
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系統自動生成)。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辦理地點為西寧市市民中心 B 館(城中區政務服務大廳)10 - 12 號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 - 12:00,下午 13:00 - 17:00。
法定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等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經營許可的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承諾辦結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
補充信息
關于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網上辦理:西寧市食品經營許可證可以在規定的辦理機構進行辦理,同時也可以網上辦理。辦理入口:點此進入。辦理通過后,食品經營許可證電子版可以在系統中下載。
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相關食品生產許可證辦理的相關情況,如辦理職責、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收費等內容,可參考以下信息。
辦理職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核查和產品抽樣,上報企業申證材料。
辦理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第 79 號令)、《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審查通則》、各類發證產品《審查細則》。
辦理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符合的條件:取得營業執照,其范圍應當覆蓋申請取證產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具備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和相關輔助設備,具有與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和檢驗等廠房或者場所。生產加工食品需特殊設備和場所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規定的條件;具備和持續滿足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環境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要求,并按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具備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質量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從事加工人員應當身體健康。檢驗人員具備相關產品的檢驗能力,并取得檢驗人員上崗資質;具備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安全檢驗和計量檢測手段。
企業需提交的申請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公章復印無效)、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一式三份、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一式三份、企業代碼證復印件一式三份、企業負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式三份、企業生產場所布局圖復印件一式三份、生產工藝流程圖復印件一式三份、企業質量管理文件一份、企業標準文本(執行企業標準的企業)復印件一式三份、已獲得 HACCP 體系認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證的,復印件一式三份、《審查細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
申請:申請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到所在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也可從網站下載表格,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受理: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在 5 個工作日出具《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通知書》。
現場核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核查組,到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對現場核查合格的企業,由核查組現場抽取樣品,由檢驗機構進行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決定:對現場核查合格和產品檢驗合格的企業,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 40 日內將企業申請材料、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質檢總局按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的企業,自做出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辦理時限:
現場核查和產品檢驗期限:組織完成專家核查 60 日內;組織完成發證前的產品檢驗 15 日內(特殊產品除外)。
決定期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20 日內(審查和產品檢驗期限不計算在內)。
頒發證書期限:對核查和檢驗均合格的申證材料,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審核,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自做出決定之日起 10 日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向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及副本。
收費依據及標準:
依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繳納費用。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青財綜字48 號)規定,食品生產許可證收費包括以下費用:審查費每個企業 2200 元;對同一企業需申領兩個以上生產許可證的,同一次審查每增發一個生產許可證按規定收費標準的 20%收取審查費,由企業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交付。產品檢驗費按照國家規定的不同產品檢驗費標準,由企業向檢驗機構交付。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6:00。
受理部門:地址各州(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咨詢電話 。
辦理部門:青海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生產監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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