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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10: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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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領域,沒有辦學許可證而發生意外的情況時有發生。以下是一些相關案例:
在北京,通州市監局處理了華卿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教育培訓的問題。
在浙江省義烏市,執法人員發現一家無證辦學的教育培訓機構,現場有5名無教師資格證人員正在對29名學生進行培訓,該機構被責令停止辦學,并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萬元以及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萬元的罰款。
在上海市和深圳市,也存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簽署教育培訓合同的情況,其有效性在實踐中存在重大爭議。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而發生意外時,處理辦法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規定,相關部門會對涉事機構進行調查和處理。
對于違規的機構,可能會責令其立即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以罰款等處罰。
要避免因無辦學許可證導致意外,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教育培訓機構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在開展業務前積極申請辦學許可證。
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資質審核,確保其具備相應的教學能力和資格。
規范教學場地和設施,保障學生的學習環境安全。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學生的人身安全、教學活動的安全等方面。
定期對教學活動進行自查和評估,
在沒有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發生意外,責任認定較為復雜。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同時,對于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教育機構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有效性,認定存在多種情形。例如,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否具有辦學資質應當由行政機關審查,與民事糾紛無關;簽署教育培訓合同主體屬于公辦學校一部分或者與公辦學校合作辦學,雖然簽署合同的主體沒有辦學許可證,但公辦學校有等情況,可能會被認定為有效。
沒有辦學許可證發生意外,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相關機構可能會被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
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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