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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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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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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機構代銷保險資質,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字號不得與現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相同,與其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具有同一實際控制人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除外。
股東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并按銀保監會有關規定實施托管,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5000 萬元,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 2000 萬元。
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符合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章程。
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相應的任職資格條件。
有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商業模式科學、合理、可行。
機構代銷保險資質的審批流程如下: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辦法規定對保險中介業務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行政許可和備案。
派出機構包括銀保監局和銀保監分局。銀保監分局在銀保監會、銀保監局授權范圍內,依照辦法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和備案。
行政許可事項包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保險中介集團(控股)公司經營保險中介業務許可,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備案事項包括經營保險公估業務備案。
商業銀行申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近兩年違法違規行為情況的說明(機構成立不滿兩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況說明)等申請材料。
中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審批、外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審批、保險代理集團( 控股) 公司設立審批、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的申請和辦理,適用相關服務指南。
全國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申請相應業務資格的,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并初審,銀保監會決定。區域性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申請相應業務資格的,則由工商注冊登記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并決定。
以下是具備機構代銷保險資質的機構類型: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 2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已建立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
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并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已指定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名稱中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滿足其他相關條件的專業代理機構。
機構代銷保險資質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保險公司為訂立保險合同所開展的銷售行為,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受保險公司委托或者與保險公司合作為訂立保險合同所開展的銷售行為,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辦法,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改建、變更營業場所、撤銷等事項實施管理。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對保險代理行為進行了規范,包括理順法律關系,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個人保險代理人納入同一部門規章中規范調整,與《保險法》保持一致等方面。
關于機構代銷保險資質的有效期和續期規定:
前期,《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已印發實施,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現行《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等相關規定已廢止。
銀保監會取消保險代理許可證有效期,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
針對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明確了準入條件、完善了退出機制、設置了相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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