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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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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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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應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對于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要具備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還需要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如果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以及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苗木生產的,除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產地點。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經營場所和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
如果屬于特定情形,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材料。例如,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的,應當提供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證明。其中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提供具有安全隔離條件的說明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分證明以及照片。
負責審核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負責核發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或者收到審查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將行政許可決定抄送負責審核的林業主管部門。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需要組織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得超過60日。檢驗檢測所需時間不計入核發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工作日之內。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通常為5年,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的書面申請。申請者應當提交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延續申請表和上一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說明。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損壞、遺失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將已損壞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或者補發的決定。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吊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滿6個月未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滿1年的。
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對生產經營者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立卷、歸檔,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開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情況、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制度執行情況、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質量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具體內容包括申請材料、審核、核發材料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檔案應當從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注銷或者自動失效之日起至少保留5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情況上報國家林業局。
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生產經營,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申請者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者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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