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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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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食品許可證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以下是該辦法的主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餐飲服務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于食品攤販和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單位和個人。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責任。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納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的范圍。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條 餐飲服務許可按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業態和規模實施分類管理。餐飲服務分類許可的審查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餐飲服務許可證》受理和審批的許可機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餐飲服務許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服務許可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實施餐飲服務許可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條件和食品安全培訓的有關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十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2. 名稱預先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可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以及不屬于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5.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有關條件的材料;6. 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7.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對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行政許可法》,對申請人提出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第三章 審核與決定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并對申請人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可以委托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飲服務許可檔案,加強對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不得擅自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的用途和布局。
第十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管理,確保餐飲服務食品安全。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檢查餐飲服務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照《餐飲服務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食品安全培訓和健康管理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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