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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8 0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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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是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并發布,主要目的是加強藥品生產的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生產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出這一管理辦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藥品的生產及監督管理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辦法。而從事藥品生產活動的主體,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還對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核發條件、辦理程序時限、現場檢查要求等環節進行了具體規定。例如,生產許可現場檢查驗收標準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要求。同時,《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在正本應當載明劑型,在副本應當載明車間和生產線。
對于已經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稱“持有人”)如果委托他人生產制劑,應按照《生產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的規定辦理。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品種名稱、批準文號、有效期等有關變更情況,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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