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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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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衛生許可證申請報告的格式通常包括以下部分:
申請單位:明確填寫申請單位的名稱。
申請日期:填寫提交申請的具體日期。
填寫說明:
要求使用簽字筆或鋼筆填寫,文字簡練、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空格處以“無”字填寫。
“申請許可項目”需填寫申請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
申報資料交原件復核,留復印件存檔,復印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申報材料必須用A4紙填寫、打印或復印(圖紙除外)。
水衛生許可證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關鍵
企業營業執照或機關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物業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及物業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生產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場所平面布局圖、水處理工藝簡述及簡圖、供水覆蓋區域圖。
生產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冊、檢驗儀器設備清單、檢驗項目清單、供水范圍內加壓泵站清單。
二次供水設施平面布局圖、供水管線日常防護情況。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記錄。
供管水人員健康證明、培訓證明復印件。
衛生管理組織及衛生管理制度。
水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流程一般如下:
準備申請材料,包括衛生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資質證明和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制水、供水、管水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證明資料、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供水單位衛生管理組織機構和衛生管理制度、供水單位地理位置圖、平面布局圖、水處理工藝流程圖以及管網平面布局圖、衛生設施的配置情況、制水、凈水及消毒設備清單、供水單位自檢設備清單、自檢項目清單及檢驗人員資質證明或委托檢測協議書、相關涉水產品及消毒藥械等有效的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衛生安全評價報告、衛生檢測報告、供水單位預防性設計審查及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有計量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的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檢測合格報告等。
提交申請:將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給相關部門。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場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通知書上告知申請人向相關行政機關。
材料審核: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組織技術評審的期限。
現場審查:審核通過后,可能會進行現場審查。
審批發證:審查合格后,頒發水衛生許可證。
在撰寫和提交水衛生許可證申請報告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審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
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需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要求。
飲用水供水單位選址、設計、功能分區布局、生產工藝、生產設備、衛生設施需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申請材料的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復印件應和原件一致(現場核對),并逐頁加蓋公章,法人代表(負責人)簽名(或私章)。所有申報資料應一式二份并使用A4規格紙(圖紙除外)。
按提供材料的順序編寫目錄清單并裝訂,并注明其序號、名稱頁數和頁碼。
供您參考:
新涉水產品申報受理規定
登錄注冊首頁查信息報審批看資訊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看資訊 政策法規 新涉水產品審批新涉水產品申報受理規定2014-02-11新涉水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報受理工作,保證許可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據《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申請新涉水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先登錄衛生監督中心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網上申報,再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及樣品。第三條申請材料的一般要求:(一)提供原件1份、復印件4份,復印件應當清晰并與原件一致;(二)申請補充材料、復核、終止申報的,提供原件1份;(三),申請材料原件應逐頁加蓋申請人公章(或騎縫章);(四)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按申請表提交材料目錄的順序裝訂成冊,各項材料應使用明顯標志區分;(五)使用中國法定計量單位,如無相應的中國法定計量單位,可使用國際公認的計量單位;(六)申報內容應完整、清楚,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一致;(七)所有外文(國外地址、商標等專有名詞除外)均應當譯為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材料前;(八)申報材料所蓋公章應完整清晰;(九)申請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十)如為個人申請,申請材料應當逐頁加蓋申請人名章或簽字,并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第二章申請材料第四條申請新涉水產品應提交下列材料:(一)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二)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生產能力審核意見;(三)研制報告;(四)質量標準;(五)評價方法;(六)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在當地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進口新涉水產品);(七)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進口新涉水產品);(八)申報委托書(委托代理申報時需要提供);(九)可能有助于審查的其他材料。另附送審樣品1件。長度或寬度或高度≥150cm同時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應當顯示外觀和內部結構)。第五條其他的申請材料:(一)補正材料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2.相關補正材料。(二)補充材料應當包括:1.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復印件);2.相關補充材料。(三)終止申報應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在審查決定作出前申請終止申報的,應當提交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終止申報申請表。(四)申請復核應提交以下材料:1.不予行政許可告知書;2.復核申請說明。第三章各項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第六條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生產能力審核意見應當按下列順序提交:(一)生產能力審核申請表;(二)生產能力審核意見表;(三)產品材料及配方;(四)生產工藝簡述及簡圖;(五)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清單;(六)說明書、標簽或銘牌設計樣稿;(七)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八)產品彩色照片(系列產品所有型號均應當提供);(九)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委托生產協議書;(十)省級衛生監督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均應當逐頁加蓋省級衛生監督機構的生產能力審核印章。第七條產品研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研發的背景、過程、原理等相關的技術材料;(二)材料與配方(結構);(三)工藝簡述及簡圖(新水處理工藝);(四)安全相關的試驗數據;(五)主要技術參數及相關試驗數據;(六)國內外應用現狀;(七)可能助于審查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產品質量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GB/T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編制產品質量標準;(二)質量標準引用文件應包括國家衛生計生委相關衛生規范、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等。第九條評價方法應當包括檢驗方法、安全性評價方法、產品性能評價方法等。第十條生產國(地區)在當地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由產品生產國或原產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出具。,可提供復印件,(地區)使(領)館確認;(二)應當載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出具文件的單位名稱并蓋有單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名及文件出具日期;(三)所載明的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名稱應與所申報的內容完全一致;(四)一份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的應當同時申報,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他產品可提供復印件,并提交書面說明,指明原件在哪個產品的申報材料中;如不同時申報,一個產品使用原件,其他產品需使用公證后的復印件;(五)生產銷售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當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六)無法提交生產銷售證明文件的,國家衛生計生委可組織專家對產品生產現場進行審核。第十一條申報委托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載明委托申報的新涉水產品名稱、受委托單位名稱、委托事項和委托日期,并加蓋委托單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二)一份申報委托書載明多個產品的,其中一個產品提供原件,其他產品可提供復印件,并提交書面說明,指明原件所在的申報產品;(三)申報委托書如為外文,應當譯成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第十二條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個產品只能授權一個在華責任單位;(二)由申請人和在華責任單位雙方簽署,并經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在華責任單位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蓋章,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如授權書為外文,還應當譯為規范的中文,中文譯文應當經中國公證機關公證;(三)在華責任單位可以選擇以下幾種方式之一進行公證或予以證明:1.境外或境內的公證機關;2.境外的政府機構;3.境外駐華使(領)館;4.(領)館。(四)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授權單位名稱、在華責任單位的名稱、地址、授權有效期(年以上)、所授權的產品范圍、授權權限以及承擔該產品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權限還可包括代表申請人簽字、加蓋印章確認申請材料。(五)申請人應當將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的原件(包括中文譯文)提交國家衛生計生委存檔備查。第十三條申請人在提交材料時,應當注明其中不涉及商業秘密,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內容。第十四條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要求提交補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第十五條補充材料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一)按照《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完整的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按審查意見的順序排放,并逐頁加蓋申請人的公章,標明補充日期;(二)對評審意見有異議時應當提交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三)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行政許可技術評審延期通知書》 要求提交補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再受理。第四章審核與受理第十六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在接收新涉水產品申請材料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第十七條國家衛生計生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可以要求繼續補正;(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并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組織技術評審的期限。第十八條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當注明日期和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歸入檔案備查。第十九條在衛生行政許可受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書面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終止行政許可的申請,并索回全部申請材料。接到申請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將全部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第二十條終止申報或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可書面申請退回以下材料:(一)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及、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載明多個產品并同時申請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二)生產企業良好生產規范的證明文件。其他申請材料不予退還。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 請 表產品中文名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填 表 說 明1.本申請表可從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衛生監督中心網站上下載使用。: :// .本表申報內容及所有申請材料均須打印。3.本表申報內容應當完整、清楚不得涂改。4.填寫此表前,請認真閱讀有關法規及申報受理規定。產品名稱中文英文產品類型□新材料□新工藝□新化學物質申請人名稱中文英文生產國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受委托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系電話聯系人傳真郵編保證書申請人保證:本申請表中的內容和所附材料均真實、合法,復印件和原件一致,所附材料中的數據均為研究和檢測該新涉水產品得到的數據。如有不實之處,,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申請單位(簽章)法定代表人申請人(簽字)年月日所附材料(請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內打“√”)□1、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2、省級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生產能力審核意見;□3、研制報告;□4、質量標準;□5、評價方法;□6、產品生產國(地區)允許在當地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進口新涉水產品);□7、在華責任單位授權書(進口新涉水產品);□8、申報委托書(委托代理申報時需要提供);□9、可能有助于審查的其他材料;□10、另附送審樣品件。長度或寬度或高度≥150cm同時重量≥100kg的,可提供彩色照片(顯示外觀和內部結構)。所附材料的具體要求:1.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或復印,并逐頁標明頁碼,各項間有區分標志;2.應當完整、清晰,同一項目的填寫應當前后一致;3.所附材料中的外文應當譯成規范的中文,并將譯文附在相應的外文材料前,但本規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稱、人名以及外國地址等除外,國外文獻材料可附中文摘要。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網站地圖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號郵編:100044電話:ICP備案編號:京ICP備1304369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版權所有技術支持: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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