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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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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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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掛靠建筑資質是指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跨越省份借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并向該企業交納相應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對承攬的工程并不進行實際管理的行為。例如,一家在A省沒有施工資質的企業,借用B省某有資質企業的名義在A省承攬工程項目。
跨省掛靠建筑資質存在諸多風險:
勞動用工風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旦出現工傷、勞動爭議,被借用企業就要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
稅務經濟風險:管理費可能被沒收,還會有因開票涉及的稅務經濟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安全事故風險: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掛靠項目中,由于掛靠人一般來說,沒有相關資質或者資質較低、施工組織弱、現場管理水平差、安全意識差,極大地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當發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很可能不僅因掛靠被行政處罰,還需要承擔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風險,即被處以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
行政法律風險:依據《建筑法》第66條,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民事法律風險:
對掛靠人: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沒有約束力。
對發包人:對于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發包人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合同相對方明知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對農民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承攬工程,一般認定為無效。依據《建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被掛靠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能會面臨一定的行政處罰或民事責任。
同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查處跨省掛靠建筑資質主要依據以下規定和措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為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建設工程主要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明確了相關認定和查處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違規“掛證”行為專項治理。嚴肅查處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違法違規行為。通過自查自糾、排查處理等階段,對存在“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借用資質(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
借用資質(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出借資質(被掛靠)人只收取管理費(包括為確保管理費收取為目的的出借賬戶),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以下是一些關于跨省掛靠建筑資質的案例:
在福建高院的一起案例中,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發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布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領域5起轉包掛靠、出借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典型案例,體現了對這類行為的嚴肅查處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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