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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08:4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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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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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證書的租借是被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根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最高院也認為,建筑施工企業明知法律禁止將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等出借他人,仍允許他人借用其資質,應認定其在施工合同簽訂中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建筑企業申請建筑資質升級或增項,在提出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到資質審批許可決定作出前,出現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情況的,其資質升級或增項申請都將不予批準。
建筑資質證書的租借會給出借方和借用人帶來諸多風險和嚴重后果。
為防范建筑資質證書租借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在建筑行業,存在“掛證”等資質租借現象。例如,在某建設公司與黃某某的案例中,2017年8月,該建設公司為黃某某繳納社會保險。黃某某取得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證書上標明的聘用企業為該建設公司。該建設公司將承建項目負責人變更為黃某某,但黃某某未實際到項目現場進行駐場管理。后因項目建設需要,黃某某開始駐場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雙方簽訂《一級建造師解聘協議書》。此后,黃某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應以黃某某開始駐場履職為節點,分為兩個時間段來看待。2019年9月底前,黃某某將其一級建造師注冊證書注冊在該建設公司處,僅用于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年檢及投標使用,未向建設公司實際提供勞動、未接受建設公司管理。形成的是“人證分離”的“資質租借”關系,即所謂的“掛證”。該“資質租借”行為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七項“注冊建造師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禁止性規定,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對“掛證”期間黃某某主張的存在勞動關系,法院不予支持。黃某某開始項目駐場并實際提供勞動、接受管理,按月領取工資,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打擊建筑資質證書租借行為,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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