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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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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資質售賣涉及多種稅務種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增值稅:建筑企業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時需繳納。如提供建筑服務,可能適用不同的稅率,如簡易計稅方法下的稅率和一般計稅方法下的稅率。最典型的幾個簡易征收情況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簡易征收是針對每一個項目的,有的項目符合簡易計稅方法,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有的不符合,就要選擇一般計稅。不可以同時選擇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且簡易計稅一經選擇,原則上 36 個月不得變更。
企業所得稅:企業因資質售賣取得的收入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的所得包括貨幣收入和非貨幣收入。
個人所得稅:在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中所涉及的所有個人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在建筑工程施工項目中需要簽訂合同時需繳納印花稅。
在實際情況中,建筑資質售賣的稅務問題存在多種案例。例如:
部分企業在“營改增”后,對增值稅選擇適用計稅方法存在風險。一些企業自行認定老項目按簡易計稅方法納稅,然而這種自行認定可能不符合相關規定,從而導致稅務風險。
有的企業在通過并購重組方式獲取建筑資質的過程中,由于對相關稅務政策把握不透,可能在資產轉移、股權交易等環節產生稅務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均明確規定,建筑企業之間不得進行資質的轉讓或借用。
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等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屬于兼營業務,應分別核算,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合同簽訂和會計賬務處理很關鍵,合同金額一定要分別列示貨物和安裝銷售金額,會計賬務處理要規范。合同列示的金額中一定價稅分離列示,解決多交印花稅的問題,如果合同價稅分離列示,印花稅按照價款征收,如果價稅未分開列示按照合同總金額計征。再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 42 號公告第六條,其中安裝部分還可以備案成簡易計稅。
在建筑資質售賣的稅務處理方面:
月銷售額超過 3 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 9 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根據建市〔2014〕79 號文及建市〔2016〕122 號文的規定,在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情形下,簡化審批手續的適用條件為:“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
為防范建筑資質售賣的稅務風險,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加強對稅務政策的理解和把握,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的稅務風險。例如,對于增值稅選擇適用計稅方法,要嚴格按照規定判斷是否符合簡易計稅條件,避免自行認定導致的風險。
強化稅務風險防控意識,建立專門的稅務風險管理部門,對資質售賣等重大業務進行稅務風險評估和監控。
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對公司主要稅種的管理,確保稅務處理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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