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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09: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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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生產規模,指的是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實際的開采量超過了采礦許可證上所載明的生產規模。這一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同時,《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實行許可證制度。”
《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2016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針對采礦權生產能力的確定則修改為: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按采礦許可證載明生產規模確定生產能力。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與礦山實際生產能力差異較大時,按生產規模核定文件或類似文件確定生產。
對于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生產規模的行為,處罰措施因具體情況而異。
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 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變更生產規模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但 2017 年 7 月 29 日,原國土資源部發布《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29 號)取消了“變更生產規模”的情形下,采礦權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規定。2017 年 12 月 29 日,原國土資源部發布了《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 號),第三十條正式廢止了國土資發〔2011〕14 號文。
根據刑法第 343 條第 1 款規定,非法采礦罪的罪狀主要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是論處非法采礦罪的前提條件,缺失即不入本罪。《礦產資源犯罪解釋》第 2 條規定列舉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四種情形,并設置了兜底條款。
以下為一些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生產規模的案例:
創某輝石場自 2007 年 3 月 15 日成立以來,在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露天開采建筑用花崗巖。該市場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至 2031 年 1 月 29 日,礦區范圍累計查明建筑用花崗巖儲量為 萬立方米,批準的年度開采規模是 15 萬立方米,總開采規模為 225 萬立方米。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為石場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石場的日常事務。2020 年,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該石場存在超規模開采行為,將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廣東省核工業地質局某大隊出具的已開采礦產資源量估算報告顯示,創某輝石場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8 月 3 日累計已采出建筑用花崗巖礦石量 萬立方米,損失率為 3%,實際開采消耗資源儲量礦石量 萬立方米,超量開采 萬立方米。
為避免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生產規模,采礦權人應采取以下措施:
嚴格按照采礦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規模進行開采。《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2016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針對采礦權生產能力的確定則修改為: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按采礦許可證載明生產規模確定生產能力。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與礦山實際生產能力差異較大時,按生產規模核定文件或類似文件確定。
如采礦權人計劃擴大開采規模,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如果采礦權人未進行相關審批,管理機關將責令礦業企業限期改正,并將其列入采礦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不改正的,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
擴大生產規模需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礦山的開采將導致環境的污染,那么礦山企業必須預先對開采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報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并且國家規定,礦山建設項目的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動的,礦業企業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目前,對于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生產規模的監管,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中國礦業權評估準則(2016 年修訂)》(征求意見稿)針對采礦權生產能力的確定則修改為:生產礦山采礦權評估按采礦許可證載明生產規模確定生產能力。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與礦山實際生產能力差異較大時,按生產規模核定文件或類似文件確定。
國家有明確法律規定,要求采礦權人如擴大開采規模,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如果采礦權人未進行相關審批,管理機關將責令礦業企業限期改正,并將其列入采礦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逾期不改正的,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不受理其申請新的采礦許可證或者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三)擴大生產規模需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礦山的開采將導致環境的污染,那么礦山企業必須預先對開采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報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并且國家規定,礦山建設項目的規模等發生重大變動的,礦業企業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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