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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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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建筑資質是不合法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才能承攬工程。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例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存在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情況,該合同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借用資質,指的是沒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符合建設工程資質標準的企業或者個人,以有資質或者資質等級標準與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多種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比如,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聯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等。
借用建筑資質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后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該合同違反《建筑法》的強制性規定,該建設工程無效。
對于借用他人資質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最高院四巡的案例中,當事人借用資質承攬工程,雖然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不影響實際施工人主張相應施工價款。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借用資質的案例,法院的裁判觀點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定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主張工程款等權益。
要避免借用建筑資質的風險,/出借資質都是違法行為。從民事法律責任的方面來看,借用資質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如給發包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擔。同時,對工程質量要承擔連帶責任,工程質量是終身責任制,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將會引發建筑工程五方主體的責任追究,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追責。
建筑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輕易出借資質,同時加強內部管理,防止員工或合作伙伴違規借用資質。
如《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這些規定旨在規范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住房城鄉建設部也會不斷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以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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