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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09: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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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裝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條件遵循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一般要求。
從法規依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這表明,無論是瓶裝藥品還是其他形式的藥品生產,合法生產的前提是取得相應許可證。
在具體的條件方面,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解讀,從事藥品生產需要具備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檢驗儀器設備、質量保證規章制度等5方面條件。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而言:
機構人員方面:需要有合理的組織機構設置,例如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包括生產部門、質量控制部門等。并且要配備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這些人員各自承擔著不同的管理和監督職責,以確保藥品生產的各個環節有序進行。
設施設備方面:必須具備符合藥品生產要求的廠房、生產設備等。對于瓶裝藥品,可能涉及到專門的瓶裝生產線,包括瓶子的清洗、消毒、灌裝、密封等設備,這些設備要滿足相應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質量管理方面: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從原材料的采購、生產過程的監控到成品的檢驗等環節,都要有嚴格的質量控制措施,確保瓶裝藥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
檢驗儀器設備方面:企業需要配備能夠對瓶裝藥品進行質量檢驗的儀器設備,例如檢測藥品成分、含量、純度等的儀器,以及對瓶子的密封性、清潔度等進行檢測的設備。
質量保證規章制度方面:要有健全的規章制度,涵蓋生產管理、質量管理、人員管理等各個方面。例如,生產操作規范、質量檢驗標準、人員培訓制度等,以保證藥品生產的規范化和標準化。
如果涉及到特殊類型的瓶裝藥品,如疫苗等,還可能有特殊規定。同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履行藥品上市放行責任,對其取得的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質量負責。
瓶裝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與一般藥品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基本一致,但也有其特定要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一、準備申請資料
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這是申請的基本文件,包含企業的基本信息、申請生產的藥品范圍等內容。
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擬生產品種、劑型(對于瓶裝藥品,要明確劑型特點)、工藝及生產能力(含儲備產能)等。例如,要詳細說明瓶裝藥品的生產工藝,從原料的投入到成品瓶裝的整個流程,以及相應的生產能力,如每天或每年能夠生產的瓶裝藥品數量。
營業執照(申請人不需要提交,監管部門自行查詢):雖然不需要申請人專門提交,但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重要憑證,監管部門會對企業的經營資格進行核實。
組織機構圖(注明各部門的職責及相互關系、部門負責人):這有助于監管部門了解企業的內部管理結構,確保各部門在藥品生產過程中能夠有效協作,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各部門要明確在瓶裝生產環節中的職責,如生產部門如何確保瓶裝過程的順利進行,質量部門如何對瓶裝藥品進行質量監控等。
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的信息:包括人員的資質、經驗等,這些人員在瓶裝藥品生產過程中承擔著重要的管理和監督職責,他們的能力和素質直接影響藥品的生產質量。
二、提出申請
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包括瓶裝的這些藥品類型)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辦法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申報資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直轄市、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如果是委托他人生產制劑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相關規定的條件,并與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將相關協議和實際生產場地申請資料合并提交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
三、受理與審查決定
不同省局可能在具體的工作時限和流程上有所差異,以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例:
受理(2個工作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如果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如果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會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正資料。
審查與決定(30個工作日):監管部門會對申請企業的各方面條件進行審查,包括前面提到的機構人員、設施設備、質量管理等方面。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會重點審查瓶裝生產環節的相關條件是否滿足要求,如瓶裝設備的先進性、可靠性,以及質量控制措施是否到位等。審查合格后作出批準決定;如果審查發現問題,可能要求企業整改或直接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四、制證與送達(10個工作日)
經審查批準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制作藥品生產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并送達給申請人。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分類碼、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授權人、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與瓶裝藥品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法規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為核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這部法律是藥品生產管理的基本大法,其中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這一規定確立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法律基礎,無論是瓶裝藥品還是其他藥品的生產,都必須遵守這一規定,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許可證的核發與管理
規定了從事藥品生產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嚴格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這意味著在整個瓶裝藥品的生產過程中,從瓶子的采購、清洗、消毒到藥品的灌裝、密封、貼標等各個環節,都要符合GMP的要求。
明確了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分為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合法生產藥品,到期需要重新審查發證。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來說,在接近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需要提前做好重新申請的準備工作,包括對生產設施設備的更新維護、質量管理體系的完善等,以滿足重新發證的審查要求。
規定了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編號格式為“省份簡稱 + 四位年號+四位順序號”,并且在企業變更名稱等許可證項目及重新發證時,原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這有助于對瓶裝藥品生產企業進行統一的管理和識別。
對許可證內生產范圍進行統計歸類的分類碼進行了規定,如大寫字母用于歸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產品類型(A:自行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B: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系有人;C: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D:原料藥生產企業),小寫字母用于區分制劑屬性(h:化學藥;z:中成藥;s:生物制品;d:按照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y:中藥飲片;q:醫用氣體;t:特殊藥品;x:其他)。瓶裝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類型確定相應的分類碼,便于監管部門對其生產范圍進行準確的統計和監管。
生產許可的申請與審批
從事制劑、原料藥、中藥飲片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應當按照辦法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申報資料要求,向所在地省、直轄市、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這涵蓋了瓶裝藥品生產企業,要求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資料要求申請生產許可證。
委托他人生產制劑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相關條件,并與符合條件的藥品生產企業簽訂委托協議和質量協議,將相關協議和實際生產場地申請資料合并提交至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如果瓶裝藥品生產涉及委托生產的情況,也需要遵循這一規定。
變更、重新發證、補發等規定
對于藥品生產企業申請變更、重新發證、補發等情況,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進行審查。例如,變更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等事項時,需要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如果要變更瓶裝生產線的地址或者增加新的瓶裝藥品劑型的生產范圍,都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手續。變更、補發的原有效期不變,重新發證的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已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制劑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的規定辦理,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品種名稱、批準文號、有效期等有關變更情況,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如果瓶裝藥品生產企業作為委托方或受托方參與委托生產,需要遵守這些規定,確保相關信息在許可證副本中的準確記錄。
國家藥監局還會發布一些關于藥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的相關公告,如2020年第47號公告,對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事項進行公告,以及對已取得許可證的企業在變更、重新發證等方面的過渡性規定等,這些規定也適用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
瓶裝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遵循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統一規定。
根據《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明確指出《藥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有效期內,瓶裝藥品生產企業可以合法地進行藥品生產活動。這五年的有效期設定具有重要意義:
對企業的意義
它為企業提供了一個相對穩定的生產周期。在這期間,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自身發展規劃,合理安排瓶裝藥品的生產計劃。例如,企業可以根據市場對某種瓶裝藥品的需求增長,逐步擴大生產規模,在五年內進行設備的更新、人員的培訓等,以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
促使企業持續保持符合生產標準和監管要求。企業知道在這五年內,監管部門隨時可能進行檢查,因此會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瓶裝藥品的生產過程始終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等相關標準。例如,企業會定期對瓶裝設備進行維護和校準,保證瓶子的灌裝量準確、密封良好等。
對監管部門的意義
為監管部門提供了周期性的檢查與評估機會。監管部門可以在這五年內,按照一定的計劃對瓶裝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如定期檢查企業的生產設施設備是否正常運行、質量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通過這種周期性的監管,可以及時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如瓶裝過程中的衛生問題、藥品標簽貼錯等問題,并要求企業整改,從而保障公眾用藥安全。
便于監管部門對藥品生產行業進行整體的規劃和管理。通過對不同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管理,監管部門可以掌握整個瓶裝藥品生產行業的發展動態,如企業數量的變化、生產規模的增減等情況,進而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和監管措施。
當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如果企業需要繼續生產藥品,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藥品生產許可證》。原發證機關在綜合評定后,在藥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重新發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重新發證,并予補辦相應手續。
瓶裝藥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管要求是多方面的,旨在確保瓶裝藥品的質量和安全。
一、生產過程監管
遵循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
這是藥品生產監管的核心要求。對于瓶裝藥品生產企業,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從原材料的采購、儲存,到瓶裝生產環節(包括瓶子的清洗、消毒、藥品的灌裝、密封、貼標等),再到成品的檢驗、儲存和運輸,都必須嚴格遵循GMP的要求。例如,在瓶子清洗環節,要按照規定的清洗程序和標準進行操作,確保瓶子的清潔度符合藥品包裝的衛生要求;在藥品灌裝環節,要保證灌裝量的準確性,避免藥品劑量不足或過量。
GMP要求企業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包括質量控制部門的設置、質量標準的制定、質量檢驗的實施等。瓶裝藥品生產企業的質量控制部門要對每一批次的瓶裝藥品進行嚴格的檢驗,檢測藥品的成分、含量、純度等指標,以及瓶子的密封性、標簽的準確性等包裝相關的質量指標。
生產設施設備監管
監管部門會對瓶裝藥品生產企業的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對于瓶裝生產線,要確保設備的先進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例如,檢查灌裝設備是否能夠準確控制灌裝量,密封設備是否能夠保證瓶子的密封性良好,防止藥品受潮、變質等。
企業需要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的維護、保養和校準。監管部門會檢查企業的設備維護記錄,確保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如果發現設備存在問題,可能會要求企業暫停生產,直至設備修復并符合要求。
二、人員資質與培訓監管
人員資質要求
瓶裝藥品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和經驗。例如,質量負責人要具備藥品質量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對瓶裝藥品的質量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從事藥品生產操作的人員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如熟悉瓶裝生產流程、掌握相關設備的操作規范等。
人員培訓監管
三、產品質量監管
質量標準執行
瓶裝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監管部門會對企業生產的瓶裝藥品進行抽樣檢驗,檢查藥品的成分、含量、純度、穩定性等指標是否符合標準。例如,對于瓶裝的化學藥品,要檢查其有效成分的含量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對于瓶裝的生物制品,要檢查其活性和穩定性等指標。
企業要建立自己的質量標準體系,并且要嚴于或等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在生產過程中,要按照自己的質量標準對瓶裝藥品進行檢驗,只有檢驗合格的產品才能出廠銷售。
產品追溯與召回
四、變更管理監管
企業變更監管
委托生產變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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