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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2 17: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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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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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副生產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場所距離要求:各場所之間,以及與動物診療場所、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之間要保持必要的距離。
隔離設施:場區周圍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場區出入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單獨設置人員消毒通道;生產經營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生產經營區入口處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
人員配備: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
設施設備: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鳥、防蟲設施設備。
制度建立:建立隔離消毒、購銷臺賬、日常巡查等動物防疫制度。
對于不同類型的場所,還有一些額外的條件:
動物飼養場: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生產區清潔道、污染道分設;具有相對獨立的動物隔離舍;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建立免疫、用藥、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畜禽標識及養殖檔案管理等動物防疫制度。禽類飼養場內的孵化間與養殖區之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并配備種蛋熏蒸消毒設施,孵化間的流程應當單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種畜禽場還應當有國家規定的動物疫病的凈化制度;有動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產需要的,應當設置獨立的區域。
動物隔離場所:飼養區內設置配備疫苗冷藏冷凍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飼養區內清潔道、污染道分設;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建立動物進出登記、免疫、用藥、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并配備車輛清洗消毒設備;有與其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急宰間,加工原毛、生皮、絨、骨、角的,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臺;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或者冷藏冷凍等暫存設施設備;建立動物進場查驗登記、動物產品出場登記、檢疫申報、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制度。
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無害化處理區內設置無害化處理間、冷庫;配備與其處理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條件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相關病原檢測設備,或者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檢測;建立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入場登記、無害化處理記錄、病原檢測、處理產物流向登記、人員防護等動物防疫制度。
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場內設管理區、交易區和廢棄物處理區,且各區相對獨立;動物交易區與動物產品交易區相對隔離,動物交易區內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場所相對獨立;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動物防疫制度。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周圍應當建有隔離設施,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處設置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
活禽交易市場:活禽銷售應單獨分區,有獨立出入口;市場內水禽與其他家禽應相對隔離;活禽宰殺間應相對封閉,宰殺間、銷售區域、消費者之間應實施物理隔離;配備通風、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設置排污通道;建立日常監測、從業人員衛生防護、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動物防疫制度。
豬副生產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開辦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選址需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評估辦法,結合場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實施綜合評估,確定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要求的距離,確認選址。前款規定的評估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場所建設竣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申請表》。
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
設施設備清單。
管理制度文本。
人員信息。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并結合選址綜合評估結果完成現場核查,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目前尚未找到關于豬副生產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明確規定。但通常情況下,許可證可能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需要進行審查或更新。具體的有效期和更新要求,建議您向當地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咨詢,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信息。
豬副生產衛生許可證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人員限制: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在相關場所直接從事動物疫病檢測、檢驗、協助檢疫、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等活動。
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相關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關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
分級管理:推行動物飼養場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規模、設施設備狀況、管理水平、生物安全風險等因素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變更管理: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后,變更場址或者經營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同時交回原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可能引起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變更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變更后十五日內持有效證明申請變更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報告要求:動物飼養場、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在每年三月底前將上一年的動物防疫條件情況和防疫制度執行情況向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禁止行為:禁止轉讓、偽造或者變造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丟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與豬副生產衛生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為了規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培育和推廣畜禽優良品種,振興畜禽種業,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公共衛生風險,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法。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審批的辦理依據。
《GB 12694-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畜禽屠宰加工衛生規范》:規定了畜禽屠宰加工過程中畜禽驗收、屠宰、分割、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設備、人員的基本要求和衛生控制操作的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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