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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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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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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
鼓勵發展以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目標的藝術、體育、科技等培訓。
重點規范、從嚴監管語文、數學、英語和物理、化學、生物、政治、歷史、地理等學科知識培訓。
堅決禁止、從嚴查處應試、超標、超前培訓及與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
統籌學校、社會和家庭教育,從源頭上規范中小學校教育教學和招生管理秩序,強化學校育人主責。
場地性質:舉辦者應具備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獨立使用的固定場所和設施。以自有場所開辦的,應提供開辦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且產權清楚;以租用場所開辦的,在提供房屋產權材料外,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剩余租賃期限一般應不少于2年。不得選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樓層及場所。
場地面積:培訓機構辦學場地面積應與培訓內容和規模相適應,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確保不擁擠、易疏散。辦學場地總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教學用房面積(教學用房面積指用于實際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不少于辦學場地總面積的三分之二,教學用房面積應滿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場地面積不低于3平方米。開辦以下培訓項目,應提高生均場地面積標準:
開辦需使用較多設備、器材的科技類培訓項目以及開辦棋牌類之外的體育類培訓項目,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場地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開辦舞蹈或戲劇類培訓項目的,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場地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
設施設備: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器材資料等,工位設置充足。采光和照明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要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及培訓內容開展培訓活動。
所辦培訓班名稱班次、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報區縣教育部門備案,區縣教育部門要加強監管。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教研機構在職教師。
中小學校、幼兒園、教研機構及其在職教師,考試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科技類、文化藝術類以及其他類非學科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不低于學生人數的5%。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開辦資金或實繳注冊資本應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開辦資金或實繳注冊資金應當存入培訓機構開戶銀行的基本賬戶,并出具有效證明。
開辦時需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入駐監管銀行設立收費專用賬戶和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
名稱登記:培訓機構舉辦者,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前,應向所在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申請名稱登記服務,營利性培訓機構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舉辦者辦理名稱登記后,應向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交相應材料,包括培訓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身份證及相關從業資質證書或證明材料、辦學投入的資金證明材料、培訓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舉辦者、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體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和無犯罪記錄承諾書、培訓場所房產權屬證明材料、租賃場地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協議)、培訓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等。
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教研機構在職教師。
中小學校、幼兒園、教研機構及其在職教師,考試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培訓收費應符合相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并面向學生及家長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及家長購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等商品,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培訓機構教學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培訓機構應在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入駐監管銀行設立收費專用賬戶和風險保證金專用賬戶。
補充信息
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其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者為個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范圍、出資比例以及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培訓機構的,、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工商總局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體現培訓服務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不得含有歧義性或誤導性詞語,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使用與實施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相混淆的名稱。
培訓機構懸掛名稱應當與登記名稱相符,使用簡稱應符合有關規定。
培訓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章程,開展培訓及管理活動。
培訓機構結合實際情況,應制定教學管理、學員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資產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培訓機構各項工作規范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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