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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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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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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依據主要是為了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活動,加強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食品安全。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標準,確保食品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對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以及相關監督檢查工作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例如:
明確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形。
規定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備案要求。
對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的責任和義務進行了明確。
確定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17 號)第二條
以《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為例,其中規定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其主體業態、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例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經營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等,結合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實際,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權限。但總體上,都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框架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和細化,以確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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