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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9: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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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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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公司所需的資質因行業和業務范圍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一般來說,常見的資質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建筑行業:需要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資質,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
醫療行業:可能需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等。
運輸行業:可能需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掛靠公司資質的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合法,但前提是必須符合國家的相關要求和法律法規。例如,在建筑行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前款所稱承攬工程,包括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活動。”第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掛靠: (1)沒有資質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等級低的借用等級高的,等級高的借用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至(九)項規定的情形,有證據證明屬于掛靠的。”
常見的掛靠公司資質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具備相應的行業資質證書:這是證明公司在特定領域具備從業能力和資格的重要憑證。
滿足一定的資金和財務要求:以確保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承擔業務風險和履行合同義務。
擁有一定數量和資質的專業人員:例如建筑行業需要一定數量的注冊建造師、工程師等。
具備良好的信譽和業績:在過往的業務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掛靠公司指的是依附于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單位或個人利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資質,以掛靠方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掛靠方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國內有掛靠地址出售,這些地址主要用于注冊公司,并非實際辦公地點,是創業初期節約成本的一個選擇。但掛靠公司經營對于公司的財務處理比較復雜,特別是稅務方面。需要考慮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問題,并合理規劃稅務處理,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同時,掛靠地址產生的法律后果需要掛靠的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掛靠行為也可能涉及虛開增值稅等違法行為,需要特別注意防范。
不同行業的掛靠公司資質條件存在顯著差異:
建筑施工行業: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同時,對于施工總承包和專業承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一般由承包方提供或采購,或由承包方委托第三方進行采購,在排除委托采購的情況下若采購行為系由第三方完成,則實踐中施工亦有可能由第三方完成,存在掛靠的嫌疑,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包工包料的勞務分包行為同樣可能被認定為掛靠。
醫療行業:醫療機構需要符合嚴格的醫療設施、醫療技術人員配備等要求。
運輸行業:車輛的規格、駕駛員的資質等都有明確規定。
根據最高院和各省高院的司法實踐,關于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的責任承擔,應根據以下情況予以區分:
掛靠方以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時,如果取得了被掛靠單位的明確授權,則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若沒有被掛靠單位的授權,則由掛靠人自行承擔責任。
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
與掛靠公司資質相關的法規主要包括: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的認定和查處進行了規范。
在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的內部關系上,掛靠行為屬于借用資質行為的,因違反《建筑法》第26條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行為。在掛靠人、被掛靠人與發包人外部關系的認定上,應當根據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是否知道掛靠事實作出認定。如果發包人不知道掛靠的事實,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義務的就是被掛靠人,此種情況下被掛靠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屬于真意保留,被掛靠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不一致,但發包人的表示行為與真實意思是一致的。這種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發包人的利益,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并不僅因存在掛靠關系就當然無效。被掛靠人將所承包工程交由掛靠人施工的行為屬于轉包行為,根據《建工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2款規定,該轉包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判斷掛靠公司資質的合法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審查合同和協議:查看掛靠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是否明確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費用支付方式等關鍵條款。
資金流向:關注工程款、保證金等資金的流向,若直接流向掛靠人,而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
人員管理:檢查是否有人員聘用合同、社保繳納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等,若沒有,可能是假借內部承包名義的掛靠。
實際參與情況:考察掛靠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環節。
實務中,以下情況一般認定為掛靠:
假借內部承包名義,但沒有人員聘用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工資發放記錄,辦公場所是各自獨立的。
掛靠協議簽訂后,掛靠人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沒有掛靠協議的情況下,掛靠人以被掛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掛靠人,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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