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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09: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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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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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化學危廢生產許可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技術人員要求: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獨立法人資格: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人員資質與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應急預案: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儲存設施要求(如有):
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化學危廢生產許可證的辦理流程如下:
申請提交:申請人應當依照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等文件、資料。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安全評價報告等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申請受理: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審查與核查: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決定頒發: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化學危廢生產許可證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生產企業責任: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包裝與容器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
化學危廢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和續期規定如下:
有效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通常為一定年限。
續期申請: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環保局提出換證申請。省環保局自接到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不予換證情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換證:
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與化學危廢生產許可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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