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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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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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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種要求
生產經營的種禽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人員要求
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場地要求
場址的地勢、交通、通訊、能 防疫隔離條件良好;生產區與生活區和辦公區隔離分開;水源充足,潔凈無污染。
生產區清潔道和污染道分設;有糞污排放處理設施和場所,符合環保要求。
一、申請
配套系的父母代場、種公豬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生產地址在省直管縣(市)的,直接報省直管縣。
二、審核
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決定
審核通過后,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
一、必備材料
種畜禽生產、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材料。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在群種公畜系譜檔案。
種畜禽選育方案。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種畜禽品種材料。
二、其他材料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1 份。
供種場提供的發票或書面證明等引種證明材料 1 份。
供種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1 份。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種畜禽監理站出具的動物疫病檢驗(檢測)報告書 1 份。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1998 年 11 月 3 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通過,對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進行了規定。
二、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 4 號)
2004 年 7 月 1 日發布,其中規定了農業部自收到申請材料后 10 日內組織專家評審,并在收到專家評審意見后 10 日內作出是否頒發《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同時規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各種畜禽場(站)在《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期滿前三個月,依照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一、記錄與資料保存
種豬場要有配種、分娩、生長發育、性能測定、種豬卡片、各家系生產性能和核心群母豬生產性能、后裔測定、獸醫防疫等記錄與分析資料。
種羊場要有羊羔斷奶鑒定、配種、各類羊剪毛(抓絨)量、凈毛(絨)率測定、育成羊鑒定、種羊卡片、后裔測定等記錄與資料。
二、分級管理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他種畜禽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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