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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3 0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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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一部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該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9年4月23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后,部分內容進行了調整。
主要內容
目的與依據: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定義: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程序: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
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五)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的;(六)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八)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的。
獲取方式
您可以通過訪問官方網站或相關法律服務平臺來獲取最新的《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全文。
您可以訪問中國人大網或者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等官方政府網站來獲取最新的法律信息。
此外,您還可以通過一些專業的法律服務平臺來獲取最新的法律文本和解讀,例如 ( 3 )
《好順佳財稅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旨在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律可能會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進行修好順佳財稅調整。因此,獲取最新的法律文本對于理解和遵守法律規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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