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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1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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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完全不同:行政審批的適用范圍較寬,這個可以收歸行政審批的項目種類遵循目前的統計不弱于50種。
2.設定的條件不同: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
3.正指向的對象不同:行政審批的對象十分涉及面,以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外,還除了行政機關本身。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初審,經審核其從事某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200元以內四個方面的特征:
(1)行政許可是依可以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通常體現為行政機關做出了決定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更具管理性特征的行為,就算譽為審批、再登記的名稱,也屬于什么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別的行政機關,的或對機關真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都屬于內部管理行為,都屬于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符合規定條件相對于人從事行業某個特定活動的行為。率先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低些人完成了人事某種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依據、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于人畜牧獸醫相關專業某種奇妙行為、申請某種奇妙權利或資格等參與具高限制下載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是要素:
一是指標額度限制;
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
三是一般都是二審。
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就算是條件規定的條件,也這個可以不批準后。
3、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不徹底是同一個概念。從邏輯學上分析,兩者互相間是種屬關系。行政審批是母概念,行政許可惜子概念。行政許可是行政審批,但行政審批不一定是行政許可審批。
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大體上可以不分為五類:
1、其它許可:再牽涉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和然后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必須按法律規定條件對其予以批準后的事項。.例如,食品衛生許可、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銷售許可等。這類許可依相關規定的條件規定,并無數量上的限制。2、合法身份:太遠自然資源的借用、公共資源的限量以及再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必須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比如:采礦許可,取水許可,海域可以使用許可,無線電頻率許可(壟斷行業)等。這類許可一般有數量限制,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的決定。
3、重視:能提供公眾服務并且就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必須考慮應具備特珠信譽、特珠條件的或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比如:醫師、、會計師資格,建設企業的資質等。這類許可事項一般應通過考試、考核等決定。4、核準:真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有用設備、設施、產品、物品要聽從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檢驗、檢測、檢疫等并且會議審定的事項:如電梯不運行的核準,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等。5、登記:企業或是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認主體資格的事項,這類許可主要是形式審查。
依據
《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符合規定條件其從事行業某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的方法追加:
1、再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的事件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及時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據實以告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上級主管部門假的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尤若內容的真實性專門負責;
2、審查與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且審查;
3、期限,除頓時對他行政許可改變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了決定行政許可決定;
4、聽證,、法規、法規規定具體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及時聽證的事項,也可以行政機關如果說需要聽證的以外牽涉到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行政許可的范圍具體看追加:
1、太遠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這些再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必須賦予某種特定權利的事項;
2、提供給公眾服務而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考慮具備什么普通信譽、特殊能量條件的或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3、再任何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需要聽從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綜上,行政許可以及先申請,受理,審查,改變,聽證等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需要在按照法律范圍內參與申請。
【依據】:
《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則那些組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取得的行政許可受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進變動巳經不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規、規章修改也可以頒布施行,也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這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變更手續或則撤回已經不生效的行政許可。可以推知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會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由按照法律規定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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