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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08: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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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對民辦教育的舉辦、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未專門提及辦學許可證質押的問題。民辦學校的運營和管理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規的約束,包括但不限于招生、教學、收費等方面。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辦學許可證能否用于質押存在不同的觀點和案例。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認為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具有公益性,質押無效。但也有案例,如最高法的判例中,將民辦學校的學費收費權質押視為應收賬款質押,認可了其效力。
沒有關于國外辦學許可證質押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案例。但一般來說,不同國家的教育體制和法律體系差異較大,對于辦學許可證質押的規定和實踐也會有所不同。
對于公辦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 修正) 》第26 條第4 款規定,“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同時《擔保法解釋》第3 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公辦學校作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顯然被涵蓋在內,其辦學許可證質押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
對于民辦學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司法解釋并未直接承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質押的效力。
在已完成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地區,可通過其辦學許可證及機構法人證件核定法人性質;未完成分類登記的地區,就需要與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核定的方式。同時,國家在實施一些重大政策時,如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職業院校教師素質提高計劃、現代職業教育質量提升計劃等,均涵蓋民辦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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