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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08: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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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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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生產許可證是違法的。生產許可證是國家為了保障產品質量和公共安全,對特定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嚴格審查和監管后頒發的許可證明。其目的是確保企業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技術能力和質量控制體系,以生產符合標準的產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明確規定了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可能導致不符合生產條件和質量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
例如,在山東“鐵拳”行動中,就有企業因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而被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及相關實施辦法
國家對生產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征求相關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進行評價、調整和逐步縮減,按規定征求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一系列條件,包括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山東“鐵拳”行動案例
經查,當事人將部分廠房、設備租賃給青島嶗友創意產業有限公司(已另案處理)生產包裝飲用水,并向其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廠房坍塌事故
2015 年 7 月 4 日 16 時 08 分,位于臺州溫嶺市大溪鎮佛隴村的溫嶺市捷宇鞋材有限公司發生廠房坍塌事故,坍塌面積約 2000 余平方米,事故共造成 14 人死亡、33 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 1100 余萬元。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廠房樓屋面荷載過大,鋼結構承載力不足,致使房屋坍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違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出租方的義務與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出租廠房方的義務一般有:提供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廠房與設施供承租方使用;審查承租方資質、證照是否齊備,禁止將廠房出租給無資質、無證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加強對承租方的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等。顯然,未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任主體的認定
租賃其他公司的廠房設備涉及到的違法排污行為,責任主體應當認定為承租人。
某公司作為一家持有有效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因經營不善,在未進行排污許可證變更的情況下將部分生產設備出租他人生產經營。后該承租人因私設暗管偷排生產廢水被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當場抓獲。
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 10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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