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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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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雜店是否需要衛生許可證,需要根據不同地區的規定以及食雜店的具體經營情況來確定。
在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小食雜店管理辦法 (蘇市監規〔2024〕4 號)》,對小食雜店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食雜店備案管理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該辦法所稱小食雜店,是指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六十平方米以下(含倉庫面積)、從事食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賣部、便利店等經營者,但是不包括連鎖食品銷售企業分支機構。以食品批發、自動售貨為主的,或者設有外設倉庫的食品經營者不認定為小食雜店。
在浙江省,也有相關的規定來規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例如《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
不同地區對于食雜店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條件有所不同。
在江蘇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小食雜店,可以自主選擇辦理小食雜店備案或者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不得同時申辦。選擇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小食雜店,按照《江蘇省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在浙江省,小食雜店的具體認定條件如下: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超過 50 平方米;主要銷售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小食雜店在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實施登記管理。
食品小食雜店,比如小賣店、小賣部等,實行備案制,需要到市監局辦理食品攤販備案卡、人員健康證。但僅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的小食雜店,不需要辦理備案。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以北京為例,開辦小作坊,應當符合區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品種目錄,向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生產場所,生產場所衛生環境保持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與生活區有效分隔。
具有與生產加工食品相適應的設備、設施,以及必要的處理廢水、存放垃圾等衛生防護設施,食品加工區內具有保證原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的設施,生產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當具有相應的溫度控制設備或者設施。
生產場所根據生產工藝合理布局,設備或者設施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半成品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有害物或者不潔物。
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工藝程序。
近年來,各地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針對不同地區特色,積極探索食品小微業態的有效監管方式,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與民生緊密相連的小餐飲治理日益規范,行業蓬勃發展。
例如,在廣東省,根據相關文件對小餐飲監督管理有具體的辦法。在浙江省,也有關于明確食品小作坊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及食品經營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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