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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09: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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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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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企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通常為 5 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期滿 6 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市場監管總局、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
對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相關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影響化學企業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因素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企業生產條件的變化,如生產地址遷移、生產線新建或者重大技術改造等。
檢驗手段的改進或變更。
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的革新。
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自變化事項發生后 1 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化學企業生產許可證的續期流程如下:
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 6 個月前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市場監管總局、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依照相關辦法規定的程序對企業進行審查。
對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 3 個月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如果化學企業生產許可證到期未續,可能會面臨以下后果:
對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
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補充信息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相關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 3 個月前,向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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